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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活动是不容许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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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02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妨害公务活动是不容许的
丁连喜等人妨害司法机关执行公务,触犯了刑律,受到了处罚,这是完全必要的。为什么说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呢?
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惩办犯罪分子,制裁违法行为,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的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上述公务活动能够正常有效的进行,我国法律对于妨害公务、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规定了强制措施和制裁办法。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暴力”,主要是指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剥夺自由的行动。这里的“威胁”,主要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等相威胁。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的。如果他们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群众进行阻止,或者将他们扭送主管机关讲理,则不能视为妨害公务。丁连喜等人公然用武力阻碍审判人员执行职务,而且情节严重,当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等,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妨害公安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活动的事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有的是由于缺乏法制观念,有的是由于宗族、派性观念作祟,有的是由于个别坏人蓄意制造事端等。为了减少和防止妨害公务行为的发生,应该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因执法机关处理问题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发生起哄、闹事的,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
宗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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