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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贸易部发布指示 严格取缔投机商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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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1-20
第1版()
专栏:

  中央贸易部发布指示
严格取缔投机商业
【新华社十八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为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严格取缔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达到稳定物价,安定民生的目的起见,于十一月十四日向所属各级政府贸易行政部门和各级国营贸易公司,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
指示指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应严格加以取缔,即:一、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而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二、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三、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图取暴利,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该当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工厂为图厚利而囤积成品拒售或囤积原料转售,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该当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同前款论。四、买空卖空、投机捣把企图暴利者。五、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以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者。六、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者。七、使用假冒、伪造、使潮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谋取非法利润者。八、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
指示说,各地贸易行政部门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查明属实者,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当地具体情况,本教育改造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处理之。各省、市贸易部门应根据本指示的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场管理办法,经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
指示特别指出:各地贸易行政部门应教育干部明确认识:只有对于扰乱市场、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投机商业,才予以严格的处分及取缔;对于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应贯彻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的政策,保障并积极组织、鼓励私营厂商奉公守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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