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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杀女婴 国法不容 胡为群、陈其明被依法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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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07
第4版()
专栏:

残杀女婴 国法不容
胡为群、陈其明被依法判刑
本报讯 最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胡为群、陈其明残杀女婴案,使群众受到一次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去年12月29日,陈其明的妻子胡水英(胡为群的妹妹)生了孩子。胡为群、陈其明一见是女孩,便串通一气残杀女婴。他们先是不让接生员为女婴剪脐带,企图闷死女婴。为了加速女婴死亡,胡为群又把一团药棉塞入婴儿口内。接着,陈其明把女婴丢入尿桶。他见女婴四肢不停地伸动,便将接生员洗手的一盆污水倒入尿桶,婴儿被活活溺死。
案发后,吉水县政法部门迅速查明了案情,认定胡、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胡为群有期徒刑4年,判处陈其明有期徒刑3年。 王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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