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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严禁遗弃残害婴儿 虐待生女孩妇女的也要依法论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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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09
第1版()
专栏: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严禁遗弃残害婴儿
虐待生女孩妇女的也要依法论处
据新华社沈阳4月8日电 (记者李彦)辽宁省五届人大常委会最近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遗弃残害婴儿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要求对遗弃、残害婴儿及虐待生女孩妇女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凡父母、养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婴儿,采取任何手段杀害婴儿,教唆、胁迫、诱骗和帮助他人弃婴、残害婴儿的,均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进行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生女孩妇女的行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公、检、法机关对遗弃、残害婴儿的案件,无论是家庭成员告发或其他人检举的,均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认真受理。《规定》要求各级卫生医疗部门,对所属接产单位或个人执行制度的情况,要定期检查,督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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