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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应当勇敢地维护妇女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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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2
第4版()
专栏:

妇联应当勇敢地维护妇女利益
本报评论员
建湖县妇联代表妇女的利益,积极同损害妇女正当权益的错误行为作斗争,不愧为妇女群众“娘家”的称誉。各地妇联都应当这样做,使自己成为广大妇女信赖的群众组织。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妇联应当成为代表妇女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这是对妇联性质的准确表述,是指导妇女工作的正确方针。建湖县妇联这样做了,取得广大妇女的信赖。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妇联,不关心妇女的疾苦,不能反映妇女的愿望和要求,特别是对损害妇女儿童正当权益的行为不敢斗争,不能理直气壮地为妇女说话、撑腰。这样的妇联组织脱离妇女群众,不被当地妇女视为自己的组织。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应当迅速改变。大家知道,包括妇联在内的所有群众组织,只有密切联系它所代表的群众,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他们的信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目前还有一些妇女的权益受到损害,有的妇女生了女孩受到歧视、虐待,有的女婴被遗弃和残害,包办、买卖婚姻,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主的行为也不时发生。这些现象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不相容的。作为妇女群众组织的各级妇联,遇到这些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不道德的和违法的行为,要敢于挺身而出,理直气壮地进行坚决的斗争。
做好妇女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光是各级妇联的职责,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妇女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各地党委要加强对妇联的领导,积极支持她们的工作,放手让各级妇联根据自己的特点独立地开展活动。妇联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执行妇联工作的方针,密切联系广大妇女群众,切实加强同工会、共青团的合作,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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