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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诬陷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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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6
第4版()
专栏:

制裁诬陷者
本报评论员
河北省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犯诬陷罪的刘文生进行了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这样依法制裁诬陷者,是非常必要的。
诬陷罪,通常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达到强加罪名于无辜,或加重罪责于他人,使被告者受到法律追诉的行为。河北任县副检察长刘文生诬陷检察长辛仁志,就是一个典型的诬陷案件。
诬陷者,一向为人所不齿。秦汉以来,即有诬陷他人予以重处的律条。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刑事处分。当前,一些地方发生诬陷现象,可以说是“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之一。十年内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他们要打倒的人施行诬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无中生有,捕风捉影,编造假证,罗织罪状,毫无根据地给人扣上反党、反革命的帽子。他们还不许本人申辩,也不让别人发表公正意见,致使在一段时间里诬陷成灾,冤狱遍及全国,党和国家蒙受深重灾难。
为了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一定要严肃处理诬陷案件,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许多党政领导机关的信访部门和党报党刊编辑部的来信来访中,也时常发现一些失实事件。有些同志对不正之风、违法乱纪行为或经济犯罪活动提出检举、揭发、控告时,或者由于条件的限制,难以掌握全面情况,或者由于道听途说,未加调查和分析,贸然写信反映情况,以致与事实不符。这在客观上起了不好的作用,但与别有用心的诬陷活动是不同的,决不能同诬陷混为一谈。
诬陷犯作贼心虚,往往采用匿名信的形式。但是,决不能因此断定一切匿名信都是诬告信。有的人在向上级机关揭发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时,由于害怕打击报复而隐匿真名实姓,在目前某些单位民主生活还不够正常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处理这类问题要特别慎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将诬陷和非诬陷严格区别开来。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群众和党员懂得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向上级揭发不正之风,是每个公民、每个党员的神圣权利,是光明正大的行为,受到党章和法律的保护,不需要隐匿自己的真实姓名。这样,好人写匿名信的情况减少了,诬陷者的伪装也更容易被识破了。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象刘文生这样的人,利用合法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诬陷,有很大的迷惑性,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卑鄙,对领导机关正常工作的干扰很大。对这类知法犯法者,一定要严惩不贷。这样,才能增强干部的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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