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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犯的下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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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6
第4版()
专栏:

诬陷犯的下场
新华社记者 谢石言 本报记者 顾 雷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引自我国《刑法》第138条
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历来为人唾弃。刘文生身为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犯诬陷罪被判处徒刑,罪有应得。应为所有诬陷者戒。
惊人之作
1981年10月,任县开始进行县一级选举的宣传工作,刘文生恰在这时开始了陷害他人的活动。在短短的4个月里,他先后向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河北省委等上级机关主要领导同志,发出内容大致相同的8封信,控告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辛仁志“依仗职权,徇私枉法,采用多种手段包庇11个案件中的近30名罪犯,使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逃脱人民法网”,要求上级予以严惩。他在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的控告材料上,附了一封短信,强调:“一个小县的检察长能庇护11个案件中的近30名罪犯而逃脱法律的追诉,不能不是触目惊心的。”他还郑重保证,“如有虚假,甘愿反坐”。
刘文生的信,引起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在他的控告材料上批示,立即核实,严肃处理。去年2月25日,由中央、省、地三级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任县县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辛仁志“包庇罪犯”的问题。
联合调查组到任县后,先让刘文生提供所告11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和材料来源、证据,又向被告辛仁志询问了有关情况。在50多天时间里,先后调查287人次,查阅了有关案卷和人事档案。问题全部查清后,又将结果逐条同刘文生核对。刘文生对调查组列举的事实极力狡辩,但又提不出新的证据和线索。至此,真相大白,刘文生所列辛仁志的“罪状”都不存在,纯属诬陷。
真相无情
刘文生诬陷辛仁志的手段非常恶劣。仅举以下几例:
例一,1980年以前,辛店公社大留力大队发生砍伐树木的问题,是一些生产队趁分队或划分作业组之机,把原生产队树木低价卖给社员或按人口分配给社员后,社员砍伐的。当时只查出6名社员盗伐8棵树,虽然违法,还不能构成犯罪。事情发生后,县委即指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辛仁志和县林业局、公安局的干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查明情况以后,按乡规民约作了处理,对砍伐树木的有关干部和社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他们植树还林。凡属盗伐的都照章罚款。调查组就处理情况向县委写了书面报告,还向县委副书记王德甫作了口头汇报,这一切都有案可查。这件本来已经作了妥当处理的事,到了刘文生笔下,竟被写成“辛店公社大留力大队赵××等5人,乘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之机,在一、两个夜晚,将本村树木砍伐一光”,说辛仁志去检查时,不但“对罪犯包庇下来”,而且“一是不向县委和县院报告调查结果,二是将案卷材料隐弃”。
例二,1981年1月,县二轻局清点综合厂布料仓库时,发现亏库4,907元,要求检察院查处仓库保管员李龙岗贪污的问题。辛仁志批示:“与经委领导同志研究,对李的亏库问题,由经委为主,咱们参加,根据问题的发展再研究下步工作。”经委一位副主任证明,辛仁志同志当时认为亏库中是否有贪污,情况不明,为了慎重起见,提出以经委为主进行调查,如查出李龙岗确有贪污行为,人民检察院再搞,这样做本是正确的。后经有关部门查证,亏库的钱有了下落,李龙岗并未贪污。就是这样一件事,到了刘文生的状子上,却变成:“县院经济科决定调查,因辛与被告人关系密切,将控告材料要到他手,指示办案人员:以经委为主查处,我们不插手。5个月过去了,案件无人过问,罪犯受到包庇。”
例三,刘文生控告说:“1980年4月,县供销社王振计同志揭发业务员张林堂贪污、诓骗4万元的问题。因辛仁志与案件中的案犯是一个公社的,辛遂以借阅案卷材料为名,将全部材料隐弃,虽几经索要,辛拒不还给办案人,一个大贪污案告吹。”调查结果证明,张林堂根本不存在贪污、诓骗的问题。这一案件的有关材料一直保存在县检察院法纪科,刘文生却诬告辛仁志“将案卷材料隐弃”。
其它各件,同前述的手法大同小异,有的蓄意捏造,有的肆意歪曲,有的加以夸大。大量的证据说明,刘文生对辛仁志的控告完全是蓄意诬陷。
猖狂反扑
联合调查组发现刘文生诬陷他人之后,即向刘文生当面指出他的违法行为。刘文生不但不认罪,反而在1982年4月8日、4月29日、5月7日,连续给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写了3封信,4月16日还给《人民日报》写了1封信,不仅继续控告辛仁志“徇私枉法,包庇罪犯”,还控告联合调查组偏袒辛仁志,威胁、压制和打击他。由于刘文生的反扑,已经离开任县的调查组,不得不重返任县,再次对已经查清的问题,根据刘文生新的控告又做了调查核实,证明刘文生对调查组也进行了诬告。
刘文生原来想告辛仁志包庇11个案件中近30名罪犯的问题,在他1982年所写的这4封信中,除一件未提及外,其余各案均旧调重弹,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
他控告联合调查组将他揭发辛仁志包庇罪犯的问题向辛仁志“和盘托出,向被揭发人交了底”,纯属无中生有。实际情况是:调查组进入任县后,为了查清问题,首先让揭发人刘文生详细提供材料,后来才以汇报工作的方式,向被揭发人辛仁志查询有关的问题。在近两个月的调查过程中,调查组的同志从来没有告诉辛仁志有人控告他。
刘文生说调查组对他进行威胁、压制和打击,也是凭空捏造。如果说有压力,那是因为他心中有鬼,感到事情不妙所致,并非是调查组给了他什么压力。总之,从刘文生的这4封信可以看出,他不仅再一次对辛仁志进行诬陷,而且对联合调查组进行诬告。刘文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
目的卑鄙
刘文生为什么在任县党代会、人代会选举开始之际诬陷辛仁志呢?
选举开始不久,刘文生急忙找到县委书记王金成,“揭发”辛仁志“徇私枉法、包庇罪犯”,同时捏造说辛仁志“不干工作,不相信县委”等,还说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他干的。他唯恐县委书记听不明白他的意思,索性提出:“不能让不干工作的留下,把干工作的调走。”言外之意是很清楚的。有人揭发,他在选举党代表和选举县人民代表时进行过极不正常的活动,一方面争选票,一方面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发出8封诬告信,积极为人代会选举检察长作准备,妄图夺取检察长的职位。
刘文生为追求权力而不择手段的恶劣品质在任县早有表现。1979年,他在县公安局任秘书时,未经组织批准,就利用职权私自开出公安局的证明,将他妻子和3个孩子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他由此尝到了权力的“甜头”。他飞扬跋扈,目中无人,从不把检察长辛仁志和另一名副检察长放在眼里,经常越权处理一些重大问题。他甚至给办公室写了条子:“我不参加研究的案子无效,不能盖章。要盖章,必须给我说。”在任县人民检察院出现了一个十分不正常的现象:凡是刘文生参加研究的事,都能盖上县人民检察院的大印,别的检察长研究的事,则不能盖章。刘文生想独揽大权,没有达到目的,于是走上犯罪的道路。
且不说刘文生是“文革”中得到迅速提拔的干部,单就他权欲熏心,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这一点来看,他从一个副检察长变成罪犯,也就不足为奇了。刘文生本来想使辛仁志受到法律追诉,结果适得其反。他在每一封信上都郑重声明“如有虚假,甘愿反坐”,恰恰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得到了可耻的下场。现在不是还有人利用社会主义民主,对一些干部、群众使用诬告陷害手段吗?就请这些人看看刘文生的下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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