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阅读
  • 0回复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言人指出 我国法律禁止溺女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7
第3版()
专栏: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言人指出
我国法律禁止溺女婴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新华社记者今天就最近有的报纸上刊登的有关残害女婴以及个别地区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不均衡的消息,访问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委员会发言人指出,政府认为残害女婴是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
发言人说,目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残害女婴的现象,尽管是个别情况,也必须十分重视。政府坚决反对这种行为,司法机关已按法律进行制裁。最近报纸公开揭露这种现象,正是为了动员社会舆论加以谴责。
发言人指出,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赵紫阳总理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大力破除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封建习俗”,“全社会对于溺害女婴和虐待女婴母亲的犯罪行为都要坚决予以谴责,司法机关要坚决给予法律制裁”。
关于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发言人认为情况是正常的。他列举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几年来的情况,加以说明。据1982年1‰生育率抽样调查数据表明,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为107.8∶100。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男女比例为106.3∶100。
发言人说,中国政府在十亿人口中推行计划生育,一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教育人民懂得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认识计划生育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有利的。医药卫生、科技教育部门和妇女、青年组织,都参加了大规模的宣传、指导活动。文艺团体创作了戏剧、音乐、美术作品来帮助人们懂得计划生育的好处。
他强调指出,在十亿人口的中国,如果没有群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是不可能做成任何事情的。正是由于得到群众的支持,中国才有可能在这几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发言人认为,目前国外有人看到中国报纸揭露并谴责一些溺害女婴的事,就对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表示怀疑甚至提出责难,这是没有道理的。
他说,谁都懂得,一种社会现象同一个国家的政府政策并不是一回事。
发言人指出,中国从全国人民的利益出发,主张人口发展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中国的人口政策得到国际上的支持,也为全世界控制人口增长的努力作出了贡献。他特别提到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给予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支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