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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错就错在有法不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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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18
第4版()
专栏:

他们错就错在有法不依
本报评论员
安徽省天长县公安局接到渔民杨长信的报案,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查,他们的工作是及时的,态度是积极的。可是,为什么竟会引出群众不满的结果呢?问题出在有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不注重证据,轻率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这是一错。诉讼证据,是揭露犯罪、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收集证据,是破案的关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可把未经查证的线索作为证据。天长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仅凭一个八岁小孩的指控,在没有充分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韦池东盗窃作案,将他行政拘留、收容审查;搞不出结果,又要拘留韦的母亲张翠英,这种作法,是违法的。
违反了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这是二错。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不满十三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这就是说,对于不到责任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他们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不予处罚并不是放任不管,如果他们确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天长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将不到责任年龄的韦池东当作违法犯罪人员对待,是错误的。
违反了有关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这是三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只有对确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才能裁决适用,绝不能把行政拘留作为侦查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天长县公安局决定对韦池东母子执行行政拘留,分明是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代替侦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拘留的时限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拘留是半天以上,十天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天。而天长县公安局批准将韦池东行政拘留7天,实际上拘留了30天,后来又改为收容审查继续关押,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天长县公安局在执行行政拘留的程序上也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必须作出裁决书,交给当事者,并且允许被处罚人申诉,在申诉期限内原裁决暂缓执行。天长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在拘留张翠英时,不出示裁定行政拘留的法律文书,张翠英完全有理由拒绝拘留,并提出申诉。但是有关人员对张翠英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不看作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反说“我就是证件”,态度是何等的蛮横!随后又将张翠英摔倒在地造成休克,而有关人员却见危不救,扬长而去,这怎能不激起群众的义愤?
违反了有关收容审查的规定,这是四错。国务院明文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只限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韦池东根本不是这样的人,对他收容审查是错误的。
这四错,集中起来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作为代表国家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团结和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有力的打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长期以来,由于“左”的影响和特权思想没有肃清,某些公安人员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民主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相当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事情不断发生。如果我们对此不加以高度重视,不坚决检查纠正,就会脱离群众,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尤其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掌握。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是不可能不捅漏子的。为什么天长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错误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某些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关领导干部的支持和纵容,如县公安局批准行政拘留,行署公安处批准收容审查,这就使违法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司法人员的专业训练,经常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对于违宪问题和违法乱纪的事情,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执法人员有了很强的法制观念,一切依法办事,才能适应新时期以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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