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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处判决书主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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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1-22
第2版()
专栏:

  军法处判决书主文
【又讯】京市军管会军法处对上案判决书的主文如下:
被告马德福、尤茂志,历充汉奸伪军官十年余,作恶多端,血债累累,解放后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武装匪特实行武装暴乱,掠夺村镇,袭击人民武装,妄图颠覆人民政权之罪行处死刑。
被告刘震亚任军统上校特务多年,解放后抗拒管制,秘密接受匪特任务,积极参加马匪德福,尤匪茂志之反动组织。一贯作恶,坚决与人民为敌之罪行处死刑。
被告郭殿玉主谋勾结窝藏匪首,经管匪特经费,建立匪特联络据点,积极参与匪特活动之罪行处死刑。
被告孙荩臣,窝藏匪首,一贯捣卖黄金,掩护匪特供应匪特活动处死刑。
被告王健国,积极参加反动组织,从事交通联络,收购枪枝电台等活动处监禁十二年。
被告李淑琴,窝藏庇护匪首尤茂志,代匪刺探地方情况处监禁八年。
被告吴国起,保管匪首常仲华密信,知情隐匿不举处监禁五年。
被告杨逸民、陈克征、张祖?、高王义君等四名,移解天津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理。
被告胡宝文、马李凤英、马德财等三名,移解涿县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供犯罪所用坐落北京市东单西观音寺四十九号房一所(三义成煤铺家具资本在内)前外廊房头条三号房一所(福记烟庄全部资财在内)及特务经费黄金六条六两零六分等均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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