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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的政企分开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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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0
第5版()
专栏:

关于商业的政企分开问题的探讨
万典武
商业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赵紫阳同志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六五”计划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三年内在经济体制方面,主要是抓三个重点,其中一个就是“改革商业流通体制,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业部根据这个要求和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几个月以来,先后召开了几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研究商业体制改革的远景设想,落实近期的改革方案。在粮食商业方面,主要是贯彻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的新体制,在保证完成国家的统购超购任务后,农村供销合作社、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人都可以经营和运销粮食。这是实行了三十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的一次重大决策。在农村商业体制方面,主要是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最根本的是恢复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在城市和工业品商业方面,主要是由封闭式的层层调拨分配,改为跨地区跨层次进货,相应地改革原来的批发作价办法。再就是,城乡零售商业和服务业分期分批地实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这些近期的改革方案和措施,都直接间接联系到商业体制改革的一个原则问题,就是商业行政部门和商业企业如何分工和机构如何设置。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所突破,仍然是现在这样政企不分,事权集中于商业行政部门,而商业企业只不过是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上述一系列近期改革措施都将受到严重障碍。政企分开问题已经成为实现近期改革方案和进一步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今年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正在逐步精简调整,从政企分开这个改革方向早为筹划,就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企合一的弊端
1958年以后,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商业体制基本上实行的是政企合一。全国的商品流通体系被当成一个“大公司”,由国家机关中的主管部门从方针政策、计划管理到商品调度、业务措施、经营方式、盈亏核算、利润分配等都统一管理。然后,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行政办法,把全国的商业企业分别划给省、市、县来管。全国几十万个大大小小的商业企业,实质上成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隶属于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这种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限制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道理,商业企业理应是商品流通活动的经济实体,一切经营管理应当由它们具体掌握。可是,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事权高度集中于商业行政部门,商业企业的许多日常业务也要向它们请示汇报。我们在许多企业做调查时,当问到一些本应由企业主动办的事为什么没有办,每每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没有这个权,要请示上级”。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如果这样事无巨细都等待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去做决定,必然严重限制和挫伤广大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我们企业缺乏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增加商业行政部门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妨碍它们卓有成效地完成主要的工作任务。商业行政部门本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商业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主要管方针政策、计划、法规条例等。但是,现在由于政企不分,它们用了大部分时间去处理日常商业业务,很难有充裕时间对某些重大的政策问题和市场趋势作周密的调查研究,站不高,看不远,终至工作越来越忙,越来越被动。
三是被迫按行政层次、行政区划组织商品流通,严重影响商品流通的经济合理运行。全国商业企业是按行政层次隶属于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因此,有一级商业行政机构就要相应地设立同级的商业企业。同时,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必然造成地区间互相分割、划地为牢,按行政区划来进行收购和供应,违背按经济合理地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环节多、周转慢、费用高、浪费大成了必然恶果。据初步估计,仅全国这样不合理设置的工业品二级批发站就有几百个,多占用流动资金几十亿元。
四是为多用行政办法少用经济办法管理商业工作提供了条件。由于政企不分,事权集中在商业行政部门,市场信息、经营决策基本上按行政层次、行政手续处理,拖延费时。同时,商业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方法,也模仿行政部门,科室林立,人浮于事,造成企业“机关化”。它们也是主要靠行政命令搞“上拨下卖”、“上要下购”、“统收统支”,置经济规律于不顾。许多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再是精明能干的“商人”,而是“等因奉此”的政府官员,沉溺于会议,埋头于编造公文。大量有抱负、有事业心、有才华的同志,陷在这样的深渊里不能自拔,徒唤奈何!
商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五十年代初中期,我国商业工作基本上是政企分开的。近几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地方,也摸索到了政企明确分工的经验。商业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
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商业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是这样几个方面:
1、制定商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主要制度。商业行政部门不应当忙于日常商业事务,而要用主要力量作周密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现在特别薄弱的是商业立法。光靠会议、领导讲话等去管理全国几十万个商业企业和一千多万商业职工,是远远不够的。商业也要实行法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周密的商业法以及关于商业的各种条例和主要制度。所有参加商业活动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严格遵纪守法。
2、制定商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善于运用年度商业计划和长远商业规划这一重要经济工具。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商品可供量同社会购买力相平衡,各类主要商品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相适应,商业网点、仓库和服务设施等的建设赶上商品流通规模扩大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要求。不从这些基本方面做调查研究工作,向综合计划部门提出有科学预见的方案,高瞻远瞩地指导商业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是越俎代庖,零打碎敲,一天忙于应付市场的临时变化,那是会本末倒置、事倍功半的。
3、正确运用经济杠杆。除了必要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外,商业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运用价格、利润分配、政策性补贴、利息、信贷、税收、货源分配等经济杠杆,引导商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基本任务。
4、协调企业间、部门间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几十万个相对独立的商业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彼此间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错综复杂的矛盾。国营商业、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固不一样,各个公司间、各个地区商业部门间、批发零售间、城乡市场间,还有商业同工农业生产、财政、银行、交通等部门间,都有密切联系而又有一定的矛盾。商业行政部门应当站在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角度,经常注意调节彼此间的利益和矛盾。
5、督促检查。总的说,商业行政部门对于商业企业的活动,都有督促检查的权力和责任。但是,督促检查的重点是“政策”和“计划”等主要方面。
商业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
商业企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这就是说,它们虽然受商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却不是商业行政部门的附属物或分支机构,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为什么必须具有这种相对独立性呢?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商业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基础和细胞,是商业工作的经济实体,是一切商业活动的实际承担者和执行者。商业体制改革,必须使一切商业企业都能成为具有充沛活力的能自动调节、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经济细胞,这是做好社会主义商业工作的基础。
商业企业应当具有哪些相对独立的经营权限呢?近几年,一批商业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政府领导部门根据这些经验拟定了商业企业管理条例,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商业企业的权限。归纳起来,商业企业一般应当具有的权限是: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有权在政策允许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把生意做活做好;有一定的人权、财权、物价权。
当然,权限和责任是相联系的,权限越大,责任越大。从根本上说,“责”是目的,“权”是完成职责的手段和条件,如果本末倒置,或者乱用职权,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我们提倡政企分开,是针对着长期以来政企合一说的。实际上,政企是既有区别而又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彼此要有明确分工,但又要注意相互的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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