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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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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

数罪并罚
在犯罪分子中,有的一人犯了几个罪,需要同时定罪判刑。对犯了几个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怎样定罪判刑?我国《刑法》数罪并罚一节中作了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对下列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犯了盗窃罪和抢劫罪,经过对这两个罪同时审理之后,法院对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决三年和八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是十一年,两个刑罚中的最高刑期是八年。最后法院就要在八年到十一年之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二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因犯走私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在监狱劳动改造了四年,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强奸罪没有被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强奸罪单独作出判决,假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那么,合并处罚的执行刑期,就应在十二年以下七年以上酌情决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十一年有期徒刑,因为已执行过四年,也就是说,对这个罪犯还要再执行七年。
第三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因流氓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了两年又犯了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和对新罪判处的六年有期徒刑相加成总和刑,即在九年以下六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采取这种并罚方法,比上述第二种情况处刑要重,有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二十年。例如,一个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十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时就要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十二年,这就是说,这个犯罪分子连同已执行的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二十二年。
数罪并罚是以一人犯有数罪为前提的。但是,在实践上与有的数罪近似,又不是数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能按数罪并罚处理。例如多次盗窃、诈骗,并以非法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惯窃、惯骗,《刑法》做了专门规定,构成独立的犯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但是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犯罪分子为了诈骗,伪造了印章,骗得了大量财产。虽然他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罪两个罪名,但是因为他的目的是一个,即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所以,只按其中一个较重的罪从重处理就可以了,不必按数罪并罚处理。
在实行数罪并罚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几个罪中,有的罪判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只能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而不能同其他主刑合并执行。其次,在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罪犯实行数罪并罚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再次,在几个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某人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附加没收财产。后又犯盗窃罪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主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了,其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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