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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倒卖有争议的林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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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0
第8版()
专栏:毖后录

不许倒卖有争议的林木
1982年12月,由临高县东江公社出证明,这个公社的头龙大队与澄迈县山口公社王秀录为首的包工队签订合同书,以2.5万元倒卖我场大片防风林。接着,王秀录等30人左右的包工队,带着东江公社的证明和头龙大队的合同书,明目张胆地进入我场林区安营扎寨,乱砍滥伐。我场领导前往制止,他们不听劝阻。场长到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农场部、林业局、检察院等单位报告了这一严重情况后,县里组织了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前来我场林区调查。县调查组对东江公社领导和包工队宣布:乱砍滥伐国家林木是非法的,并没收运走的全部木料,由我场负责运回。同时,责成东江公社和头龙大队协助我场做好善后工作。对于县调查组的这一决定,东江公社、头龙大队和包工队根本不予理睬。1月9日,他们加班加紧砍伐,并用5部汽车抢运木料(其中两车被我场扣留)。1月11日,我场对被砍伐的林区进行丈量清点,计被砍伐林带14条,面积共97.2亩,被砍伐林木43,156株。按每株价值人民币10元计算,使国家损失431,560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凡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政府组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交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东江公社党委某些领导以土地争议为借口,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乱砍滥伐并倒卖国家大量林木,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为此,我场广大干部、职工强烈要求严惩毁林者,以维护国家利益,防止今后继续发生类似事件。
广东国营红华农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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