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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给专业户吃了定心丸 永康县委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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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1
第2版()
专栏:

《经济合同法》给专业户吃了定心丸
永康县委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郭说传报道:“有了党的好政策,有了合同法保护,我们象吃了定心丸。”这是浙江省永康县八字墙公社新溪大队承包黄桃园的社员陈望成等,在3月初给县委的一封感谢信上写的。
1981年冬,陈望成联合郎会品、陈金升等4位社员,以5,220元的指标,承包了大队的黄桃园。这一份合同经公社鉴证,写明了一定三年不变。可是大队不按规定办事,两次单方撕毁合同。
承包的第一年——1982年,经过陈望成他们精心管理,黄桃总产量从1981年的300担猛增到1,165担。他们严格履行合同,把黄桃全部出售给供销社,得款1.9万多元,并按照合同规定上缴大队5,220元,再扣除各项开支,每人应得纯利2,000多元。这时,有人看了眼红,说是“富了个人,亏了集体”。大队干部也认为原来的承包指标定低了,硬把应付的黄桃款扣压下来。陈望成等不服,就向县法院经济审判庭起诉,请求保护经济合同。经过经济审判庭裁定,大队不得不按原合同付款。
不料,一个半月之后,大队借完善生产责任制为名,事先不同陈望成等协商,宣布黄桃园重新投标承包。陈望成等去找干部评理,得到的回答是:“合同又不是铁钉钉板壁——钉(订)死了的”,大队说变就变。大队把黄桃园承包给了另外6位社员。
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陈望成等给县委写信求援。县委副书记杨增友来到新溪大队调查,组织大队干部学习了《经济合同法》。大队干部这才认识到一而再地推翻合同,是由于缺乏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他们向新承包的社员作了解释工作,并重新恢复了原订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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