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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同需要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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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1
第2版()
专栏:

农业合同需要法律保护
永泉
江苏南京市郊区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有个生产队长帮助专业户捕鱼,看到捕的鱼超过了承包额,便喊道:“大家动手啊!”众人一哄而上,把超产的鱼抢个精光。这类事虽然为数不多,影响很坏,使得一些专业户忧心忡忡。
同样是承包养鱼,南京顶山公社社员倪世江父子与一个养殖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承包55亩鱼塘。合同规定:超产部分由养殖场出具证明,让倪家父子自销,若完不成任务,则如数赔偿。倪家父子到市公证处要求给以公证,公证人员经过审查,依法对合同提供公证,并走访了他们承包鱼塘所在的居委会、派出所,对鱼塘附近的居民进行宣传,请他们协助倪家父子搞好承包。倪家父子高兴地说:“这一下心里就踏实了,我们一定履行合同规定,养好鱼,多养鱼!”
为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签订的各种合同提供公证,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深入发展,要求司法战线上的同志深入生产第一线作些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在法律上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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