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关于荒山造林承包到户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4-21
第5版()
专栏:工作研究

关于荒山造林承包到户问题的探讨
金文国
荒山造林承包到户,承包者治山有权,管山有责,养山有利;使造林、营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好办法。这种责任制形式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养山富山的路子要走宽搞活,采伐木材应管好管严。承包的数量要根据承包者的承担能力确定,不宜搞平均分配。经营林业时间长、费力多,林副产品收益的大部分,应当给承包户。
愈来愈多的地方,正在把荒山造林承包到户,也叫荒山大包干。这种包法的扼要表述是:把集体的宜林荒山荒滩承包到户,按期绿化。承包户对山场按照国家和集体的规定和规划,造林、育林、管护、经营,一包到底,长期使用;山权归集体,按期完成绿化,发给一定的补助;逾期不造的罚以荒废金。林木收益,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成(多数地方是二比八)。这种责任制形式一出现,就显示了它的优越性,深受群众欢迎,是加快造林速度的好办法。
荒山承包到户和农田联产承包到户的优越性具有相同的地方,比如它把劳动效果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调动了劳动者的内在积极性;它适合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是手工劳动的状况,充分发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长处。
荒山承包到户,从现实林业生产本身去考察,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我国是少林国家,次生林约占有林地的43%以上,整个林业生产中营林是基础,造林第一。林业生产是有生命的生产,在整个生长过程中,都要求有足够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生长环境,从栽种成活到幼林管护这一段,要求劳动者要根据树种本身和自然条件的千差万别以及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因天因地因时因树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树木的茁壮成长。荒山由各户承包,分散营林,可以充分调动各户的积极性,适时适树精心管理,保成活,保成林。第二,林业生产周期长,它的效益又表现为渐进性、多样性。生长的每一个阶段,乃至每棵树上的枝、叶、花、果各个部分,都可以为人所需,供人所用,管理不好就易于破坏。荒山承包到户的优越性,正是从树木生长的全过程上,把造林、育林、管护、经营有机地衔接起来,使承包者治山有权、管山有责、养山有利,这就使造林、营林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三,荒山大包干如此受到农民欢迎,这是我国农村人心安定,蒸蒸日上,欣欣向荣的一种反映。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大帮轰”的劳动方式加上“大锅饭”的分配方式,农民栽树无权,管树无利,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地位。近几年,林业生产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人心爱山,人心爱树,人心思干,人心思富。尤其是农田联产承包到户以后,出现了大批剩余劳力,各户都在积极寻求致富之路。适应这种形势,把荒山承包到户,就可以充分发挥家庭联产承包的优势,为农户开辟一个生财基地。
在推行荒山大包干中,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和林业状况以及其他的经济状况的不同,在具体作法上有很大差别。在这里我们试图透过若干作法上的表面现象,探索一些本质的东西,以便使我们能够比较自觉地促其在健康轨道上发展。
一、荒山造林承包到户的经济性质问题。荒山承包到户的实质是什么呢?(一)山权仍归集体,林地的规划权属于集体。林木的砍伐、林木的销售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办。集体承担向承包户提供苗木的责任。
(二)承包户按着集体的规划场地、树种、期限,负责造林。承包户对山场不准转让、不准租借、不准弃置不造、不准实行违反集体规划的他项作业。由此可见,承包荒山的山权仍在集体,它的经营方向及产品的最终处置都受到集体和国家的计划控制,承包户的权利就是在这个计划控制内独立自主分散营林的权利。至于收益的比例分成,集体所得部分,实质上是属于承包户向集体交纳的山场使用金,而个人所得部分,实质上是集体对承包户植树造林付给的劳动报酬。因此说,荒山造林承包到户,绝不是什么“分山单干”,“倒退”,它“姓社不姓资”,它和承包户的其它经营项目(如农田、畜牧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层次——家庭承包经济。
二、我国荒山多,成林少,次生林多,密林少,大面积稀疏散生林木地经济效益甚微,迫切需要人工更新改造,以提高林地利用价值。鉴于这种情况,荒山承包到户责任制的范围应适当放宽,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荒山即一树不见之地,有树有林就不能搞荒山承包。从山林现在的实际状况出发,荒山承包到户应适应下列几种情况。(一)包括疏林改造。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疏林概念不清。有的把散生树木地误认为疏林地,有的按散木株数折合成疏林面积,有的把应该改造的疏林地又列入成林地,结果从统计表上扩大了成林面积,缩小了荒山面积。对待这个问题,应从实际出发,按山林的实际状况决策措施。把散生树地视为荒山荒滩承包到户,原有树木可以作价卖给社员,也可以比例分成,集体得大头;确属疏林地,不应列入成林面积,而应作为疏林改造承包到户。改造方案要经林业部门调查设计批准后,发给集体和承包户施工通知书,承包户按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二)改变成林地只护不造的习惯做法,对现有成林中的林间空地,也应允许管护承包者补植栽树,并应鼓励承包者充分利用林间优势,开展林间育苗、种药等不妨害林态的生产项目。(三)有萌芽更新条件,经过护山能够成林的山场,也可以承包到户,使其经过管护形成新林。(四)应鼓励单户或联户承包整条山沟,按照统一规划,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开发治理。总之,在改造荒山,植树造林上,要把握住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养山富山的路子要走宽搞活,砍伐木材要管严管好。在这个总的原则指导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创造适合当地林情的治山造林措施,加快绿化进程。
三、荒山承包到户,在数量上不宜搞平均分配。目前荒山承包到户与土地承包到户的意义、作用是不同的。第一,它在人们生活中还不是第一需要,具有开发性。第二,承包目的在于造林,承包者要付出很大的劳动和一定的资金、技术,各户不都是有相等的承包能力的。第三,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由于各种主观、客观的条件不同,可能有的社员对此要求并不迫切,也可能有的社员对此有着特殊条件或开发远见,要超过常量承包。有的地方实行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规划,本着依山就势,便于经营的原则,分片划段,群众自愿按能投标承包,这种做法较好。这里的
“按能”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对于确有劳动、技术、资金等条件的户,在他们主要依靠自己或雇请少量帮工或能有其他协作方式的情况下,要求承包较大数量的荒山,在近几年内绿化,应该允许并鼓励其敞口承包。第二、自己并没有什么力量的,出于各种复杂的情况,不切实际的要求大量承包荒山,经过群众评议,应劝阻其量力而行。当然,在山场少、户数多,社员承包的积极性都很高的地方,参照个平均数,辅以居住、技术、林种、费工程度等等不同情况的考虑,注意均衡,有合理的差别,也是比较稳妥的。
四、在确定林木收益分成比例时,各地情况不同,不能一律化,规定一道杠杠,但是应当坚持大头利益给承包户的原则。一户社员承包了山场或荒滩,签订了合同,确定了绿化年限,明确了权、责、利,这在实质上就是他以法的形式向社会承担了一份责任。一户社员能在三五年内,六七年内或者再长一点时间,在祖国大地培植出几十亩、几百亩或上千亩成林,这实在是为国为民为子孙后代做出的贡献,是征服自然、造福人民的壮举。从经济价值上讲,也应该把大头给承包户。以河北省丰宁县为例,过去林业部门搞的樟子松、黑松亩植成本平均达到80多元。现在承包给社员,按丰宁县现在的各项规定,国家和集体给的补助加上可能得到的奖金,每亩最多也不过7元,其余的所需工务、成本,都由承包户支出。经营一片森林,一户社员要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地耗费大量的精力、体力、财力,把林副产品收益的大部分给承包户,是理所应该的。
当然,荒山大包干这种形式,不是林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唯一的形式,各地应尊重群众意愿,允许多种形式同时并存。荒山大包干比起农田大包干来,实践的时间更短,涉及情况更为复杂。因此,推行荒山大包干,思想要解放,工作要扎实,预见性要更长远一点。对技术指导,完善承包合同,贯彻依法治林和有人借故乱砍盗伐,等等,都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认为“包下去了,就万事大吉了”。要从实实在在的调查研究中,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提高领导水平,以便一步一步地、步步见效地抓好绿化祖国、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