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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用种种“理由”庇护不正之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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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02
第3版()
专栏:党内通讯

决不能用种种“理由”庇护不正之风
王周南
目前,在纠正建房分房不正之风中,对几种错误论调必须进行严肃批评。
“手续合法论”。有些单位乱抽资金为领导干部建造严重脱离群众的高级住宅,却说“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有些事情可能是经上级批准的,但是在什么情况下批准的,这里有没有弄虚作假,批准你的是什么?你做的又是什么?我们看问题不能单看现象,更重要的是看实质。在广大职工住宅还很困难的情况下,你为自己建造了比群众住房高级得多的住宅,即便是你弄虚作假经过领导部门的批准,也是货真价实的不正之风,也在纠正之列。当然,那个批准部门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对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之风,一定要剥掉这种外衣,坚决纠正,决不能用种种“理由”和借口加以庇护。
“集体负责论”。在有的单位,有人搞了不正之风,但在上级领导检查时,却找不出一个责任者,都说什么“这是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有问题集体负责”。好象不管多么严重的不正之风,只要打上一把“集体决定”的保护伞,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不责众,马虎了事。我们判断一件事是否正确,不单是看谁决定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客观效果。如果是集体决定搞不正之风,这个错误就更严重,就更应严肃处理。集体负责,每个人的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不弄清事实,不分清责任,只笼统地说集体负责,这实际上是对纠正不正之风进行抵制的表现,也是一种互相包庇。
“领导承担论”。有的人说:“我的住房不是抢的,是领导分给我住的”,以此为理,为自己非法占房辩护。领导作了错误的决定,当然要负主要责任,但是不能认为领导承担责任了,甚至受处分了,其他搞不正之风的人就没有责任,就可以不纠正了。不论带头搞不正之风的,还是随声附和参与或者从中得到好处的,都必须坚决检查、纠正各自的问题,领导者不能往下推脱责任,被领导的也不应心安理得地去享受那些非法得到的好处。
“群众通过论”。有的单位的领导人,在搞不正之风时,表面上或者形式上,也是通过群众的。比如说什么“我分这所房,是群众讨论过了的”。但是,为什么群众头天讨论了,第二天又告你的状呢?可见,群众心中对你搞的这一套是不赞成的。我们每个领导同志,都应当认真听取群众真正的呼声,在分房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办那些假民主或者强奸民意的事。
“领导无能论”。有的单位在纠正不正之风时,一些人说什么“我们单位的领导无能,为什么别的单位还没纠正?”个别领导干部听了,也认为这话有道理,甚至觉得对不起本单位的一些人,感到理亏。我们怎么能这么看、这么想呢?为少数搞不正之风的人当挡箭牌,这算什么能耐?!对少数占便宜的人对得起,对广大群众就对不起了。我们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在与不正之风作斗争上,应该有魄力、有勇气,有所作为。如果有人想在庇护不正之风上充当“有能耐”的人,其结果就是害党、害己、害人,也包括害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
(注:本文摘自作者在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作者系中共河北省邢台市委第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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