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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照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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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02
第4版()
专栏:

来函照登编辑同志:
读了《人民日报》1983年2月3日第五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第39讲,董成美同志所写的《我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一文,感到文中关于哪些机关可以悬挂国徽的解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11月5日《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挂机关名称牌子的通知》中的规定有出入。
这个通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而董文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使用办法,只有下列的机关才可以悬挂国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及其直属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机关;驻外使馆和领事馆。”这个“国徽使用办法”,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部排除在可以悬挂国徽的机关之外,显然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的规定不相符的。
河北广平县人大常委会 金其桢
我们接到金其桢同志来信后,即转给董成美同志。董成美同志4月7日来信说,金其桢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他表示感谢,并要我们把原稿上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机关”,更正为“县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
——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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