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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革命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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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0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反革命罪?
什么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有哪些?怎样惩罚?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用专门一章作了规定。
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反革命分子是最危险的敌人。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把反革命罪列在各类犯罪的第一位,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有反革命目的,这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主观上不仅是出于故意,而且还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才构成反革命罪。没有反革命目的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反革命目的,是各种反革命罪共同的特征,它是划清反革命罪与落后不满言论、政治性错误等非犯罪行为,划清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界限的重要根据。
反革命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但这并不是说反革命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必须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纲领、计划、方案,有些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反革命计划,但矛头是针对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也同样表明他们的反革命目的。
查明反革命目的,对于背叛祖国罪,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叛变、叛乱罪等反革命罪来说,是比较容易的。因为犯罪分子故意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就清楚地表明其行为的目的,是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能设想,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人,不具有反革命目的。但是,对有些反革命罪,例如,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查明其反革命目的则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因为破坏、杀人、伤害、煽动等行为,有的是出于反革命目的,有的就不是。仅仅从行为的表面看是难以确定犯罪性质的。所以,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在规定反革命破坏、反革命杀人、伤人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时,都特别标明了“以反革命为目的”。在认定这类案件的反革命目的时,必须把行为人的动机、手段、作案时间、地点和环境、侵犯的对象、造成的后果、个人情况(包括年龄、经历、生活状况、一贯的思想政治表现)等,联系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判断其有无反革命目的。一定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要防止主观臆断,切忌片面强调行为人的出身、成份、历史,或者偏信口供,或者只看后果,轻率地作出结论。
第二,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不是一般的犯罪行为,而是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指刑法第九十一条到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如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策动叛乱,聚众劫狱,进行间谍活动,组织反革命集团,搞反革命破坏、反革命宣传煽动等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到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某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才具备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但行为与思想有区别。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根本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只有犯罪意图,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思想反动并不等于反革命,只有反革命思想或者是反革命思想的流露,只要尚未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不构成反革命罪。它和利用文字、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有原则区别。
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仅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而没有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只能是思想反动,不能构成反革命犯罪;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但不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即使认为是犯罪,也只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是关于反革命罪的一般概念,是构成各种反革命罪的共同条件和特征。第九十一条到第一百零二条是对各种反革命罪的具体规定。(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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