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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04
第8版()
专栏:答复

答复
经查,张千里同志信中反映的郭凤鸣等同志的盖住宅问题基本属实。
郭凤鸣同志原占用地委机关家属楼房两间半,现已转让给在雁北地区新华书店工作的女儿居住。1981年他向市房管局要楼房一套,现在他正居住在此处。同年,他又向大同矿务局要楼房两间,据郭说此房由他的侄儿居住。
郭凤鸣在1982年盖住宅一处,其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造价为14,055元(包括圈围墙用1,179元)。所用资金是从矿区政府筹集的职工住宅资金20万元内解决的(其中有7万元是矿区工业局的利润留成,不是扩大再生产资金)。另外,矿区政府为了盖职工住宅,从峰子涧煤矿调拨坑木90.6立方米。郭盖住宅也使用了这部分木材。郭盖住宅所占用的新胜大队建房基地,是通过老同志关系解决的,未付地价。
区委副书记赵加才,还有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组织部一位副部长、区宣传部长、区财贸政治部主任、区建委主任,在1982年各盖住宅一套。其中,赵加才和区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某副部长所用资金,所占建房基地,以及施工情况等,和郭凤鸣同志一样。他们的住宅盖成后,由房管局管理,按月缴纳房租。宣传部长、财贸政治部主任、建委主任三户由矿区房管局投资,建成后交他们三户居住,房产权归房管局。他们按月缴纳房租。
中共大同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同市委纪委的“答复”,读者看了会失望。郭凤鸣同志已有三套住房,却利用职权,从矿区政府筹集的职工住宅基金中,挤钱为自己建一百零七平方米的住房,而且动用了煤矿的坑木,也未付地价。采取同样手法建住宅的,还有区委副书记赵加才、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组织部某副部长等。另有宣传部长、财贸政治部主任、建委主任等,他们建房是“由矿区房管局投资”。这些同志原来都有房子住,又挤占“职工住宅资金”建房,显然是不合理的。读者来信认为他们这样做是违反“准则”、“贪图私利”。作为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大同市委纪委在“答复”中,连一句批评的话也没有,更没有提出处理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发出通知、通报和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采取措施,坚决刹住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近又就这个问题发出公开信。大同市委纪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如何对以上问题作出严肃处理?读者希望能够看到第二次“答复”。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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