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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洲和南极条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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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0
第6版()
专栏:

南极洲和南极条约
芦笛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比利时、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条约适用于南纬60°以南地区,对联合国一切成员国开放。迄今,已有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条约。
南极洲是地球7大洲之一,总面积为1,400多万平方公里,终年冰雪覆盖、寒风凛冽,四周被巨大的冰障和汹涌的海洋所包围。这种冰天雪地的天涯海角,原来只限于少数探险家前往探索。现在进行探险的浪漫时代已经过去,科学家们进行艰苦、繁复的科学考察时代已经开始。经初步探明,南极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稀有金属以及鲸、磷虾等。同时,也是巨大的天然科学实验室。
随着南极丰富资源的发现,关于南极的政治纠纷也日益加剧。1908年以来,英、法、新西兰、澳大利亚、阿根廷、智利、挪威、巴西、秘鲁、乌拉圭等纷纷以发现、占有、继承、扇形原则
(即以南极极点为顶点,各个经度线作边界线,某一平行纬度为底边,划一扇形地区)为根据,对南极部分地区提出主权要求。美、苏虽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但声明保留自己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由于这些国家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使南极土地的归属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性问题。1955年7月,美、英、法、苏、日等12个国家在巴黎举行首次南极会议,强调对南极进行考察的国际合作精神,协调各国的考察计划并同意暂时搁置各国对南极提出的领土主张。1957年至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在美国的倡议下再次召开了南极会议,起草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一、南极仅用于和平目的,为了科学研究及其它和平目的,虽可以使用军事人员、军事装备和军需品,但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禁止在南极进行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
二、保证在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促进在科学考察中进行国际合作;
三、在条约有效期间内冻结领土要求,但并不因此损害各国原来对南极主权所采取的立场;
四、确立了南极条约组织,即缔约国代表会议,亦称协商会议。
此外,条约还包括有关执行条约的具体措施,解决争端的方法,关于条约的修改、生效和保存等方面的条款。条约保存国为美国。
南极条约的签订在缓和各有关国家对南极领土要求的矛盾和冲突、确立对南极洲的考察为和平目的服务的原则、促使各国在考察活动中进行国际合作和保护南极地区生态平衡等方面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迄今,已有13个国家在南极建立了常年科学考察站,对气象、冰川、地质、海洋生物、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课目进行考察和研究。有些科目的成果已实际运用于长期气象预报、无线电通信、导弹发射和地质勘探等方面。因此,近年来许多国家出于长远考虑都越来越重视对南极的考察工作,有些非缔约国也积极开展或筹备对南极的考察。为了了解和认识南极,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贡献,我国于1981年5月成立了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业已初步开展对南极洲及其海域的考察研究工作。截至1982年底,我国已有19人(24人次)参加别国组织的考察队到南极进行过考察,获得了许多在任何别的大陆所不可能得到的科学资料,这对填补我国科学领域某些方面的空白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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