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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与经济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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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1
第5版()
专栏:

经济立法与经济改革
卞耀武 谢次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在短短几年内,就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等二百多个重要经济法规。
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法律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要管理经济,就必须把那些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形式用法律固定下来,使之为整个社会所遵循。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国家用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产物。
法律最终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经济立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也只有经济立法直接反映各种经济关系的变化。各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立法予以确认,使之规范化,定型化,形成各种制度,这些制度系统化的结果,就构成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由此可见,经济体制的确立是与经济立法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这种关系,要求我们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来规划经济立法,建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体系。经济立法既要反映经济基础的总的状况,又要反映由这个经济基础派生的各种具体经济关系的变化,这就决定了经济立法体系既不能在形式上与经济体制的体系完全一致,又不能不以经济体制的变革来作为构筑自身体系的依据。因此,我们在制定经济立法的规划时,必须从经济基础的总的要求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设想和趋势,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例如,在考虑按照所有制、土地和资源、计划和经济管理、工交、农业、商业外贸及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财政和税收、金融、建设工程等经济领域制定一批基本经济法规的同时,还应该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如建立经济组织体系、经济管理体系、经济调节体系、经济监督体系等来考虑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从中摸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立法体系。尽管制定这样的经济立法规划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在规划制定以后还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但这样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认真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发展趋势,把规划工作做在前头,才能有计划地使经济立法朝着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方向前进。
要使经济立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必须使具体立法工作跟上改革的步伐,及时地把经过变革而趋于稳定的经济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进展很快,继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工交、财贸等各条战线都在着手改革旧的体制。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从总的方面看是在向着适应这种形势的方向发展的,并且比较及时地制定出了一批当前急需的经济法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许多当前急需的经济法规还没有及时制定。因此,密切注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根据各项改革的要求,及时地把改革后趋于稳定的经济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经济立法的一项迫切任务。
我们说经济立法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并不是说经济立法只能消极地确认变革的事实,而不能积极地去指导改革的发展,推动改革的前进。当客观的发展规律反映到法律上来并使之规范化以后,就必然会反过来对客观实践产生指导作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尽管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动态中,但是这种“变”并不是任意的,而有它内在的发展规律。经济立法在一定条件下并不一定要等到某项改革已经完全实施以后才去加以确认,而可以把一些通过典型试验和调查研究认为切实可行的东西制定成法律,使之成为实施某项改革的规范。
此外,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有秩序地进行,还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排除改革的阻力,同那些危害改革的行为作斗争。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不可能不遇到传统势力的反对和阻挠。而且,由于它是一项创新的事业,在前进的道路上又会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措施,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如组织措施、教育措施等,但是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必须注意运用法律这个工具来推动改革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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