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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祖国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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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三)

背叛祖国罪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种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背叛祖国罪”。
背叛祖国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一是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背叛祖国罪。至于它的反革命目的,那是再明显不过了,从行为本身就可直接看出,所以条文中不需要再专门写明。
勾结外国是阴谋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与手段。所谓勾结外国是指同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国家进行通谋、策划。这里所说的“外国”,既包括外国的政府、政党,也包括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国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这里所说的“勾结”,指的是具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有和某个外国的政府、政党、政治集团、社会势力或他们的代表人物通过秘密接触、信电来往或其他方式进行通谋、商议、策划等方面的活动。
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特定内容。也就是说,国内反革命分子同外国反动势力相勾结,不是为了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之类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签订卖国条约、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组织傀儡政权,等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是说这些阴谋已经付诸实施,有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如在事实上已经签订了卖国条约,或者已经派兵侵入我国领土,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只要进行了上述内容的密谋、策划等勾结活动,就构成背叛祖国罪。因此,认定背叛祖国罪,关键有两条:一是要查明有无勾结外国的行为;二是要弄清阴谋的内容是什么。这两条也是背叛祖国罪区别于其他反革命罪的界限。
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而且他们往往是在国内具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人。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必需具备某种身份。在一定的情况下,一般公民也可以构成此罪。
背叛祖国罪是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因为这种犯罪阴谋一旦得逞,就会威胁国家的安全,甚至使我国有面临重新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危险。所以刑法将它列为反革命罪之首,作为打击的重点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强大,这种犯罪在事实上是极少的。但是,如果有谁胆敢背叛祖国、出卖民族利益,法律就要给以最严厉的惩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犯背叛祖国罪的,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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