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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划给农民一些自留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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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2
第3版()
专栏:

多划给农民一些自留山
本报评论员
“扩大自留山,荒山变绿山。”广东省龙门县根据当地山多、村落分散的特点,扩大划分给农民自留山的面积,帮助农民开发山区资源,集体和个人都获得了好处。这是一件合民心、顺民意的事。凡是具备这样条件的地方,都可以这样办。
我国山区面积大,荒山荒坡占山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地方已经荒芜多年,集体绿化一时搞不起来,山区又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闲着。“山荒着,人闲着,村穷着。”多划给农民一些自留山,是一项利国富民的好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把这件事办好。在荒山荒坡少的地方,可以适当划一部分疏林、残林做自留山。平原地区可以把房前屋后、村旁、路旁、水边以及田间隙地划给社员栽树种果,解决农民用材、烧柴问题,增加经济收入。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一是把农民群众从事林业生产的权、责、利结合在一起,调动千家万户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二是为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三是农民可以利用自留山的资源,发展养牛、养羊、养兔、编织等项副业生产,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目前,自留山政策在不少地方落实得还不够好。有的地方尚未办;有的地方办了,但数量少,又多是远山、石山。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左”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有的干部怕“集体少,个人多,走回头路”。这种看法不对。难道大片山地长期荒着是社会主义,划给社员绿化倒成了资本主义!我们不论办什么事情,都要从是否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出发。扩大自留山完全符合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大胆放手,把这项工作尽快落实。
要明确规定,农民在自留山栽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有继承权,社员对自留山的产品有处理权。自留山土地为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准买卖、出租和典押。自留山只许造林、栽果、种草,严禁开荒种粮,造成水土流失。自留山确定后,由县政府统一发自留山使用证书。其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自留山划定以后,对社员个人育苗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应统筹安排解决。林业部门要积极加强对造林的技术指导,促进自留山绿化早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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