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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及有关的国际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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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4
第4版()
专栏:资料

空中劫持及有关的国际公约
贺丁
在世界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史上,第一起空中劫持事件是于1930年发生在秘鲁。事隔十七年后(1947年),发生了第二起劫机事件。截至1958年,全世界发生的此类事件总共22起。这说明,当时空中劫持事件尚未对民用航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进入六十年代后,劫机事件次数逐渐增加。最初,事件多发生在北美、中美国家。六十年代中期后,东欧、西欧、中东又连连发生空中劫持事件,所及的范围以及事件的发生率大大超过了以往。据有关资料的统计,仅在1960年至1977年的二十年间,全世界共发生550多起。机上旅客常被扣为人质或被绑架、杀害,飞机和旅客的财产受到损失。这一切,严重地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空中劫持牵连多方,涉及飞机的登记国和降落地国、劫持者的国籍所属国、劫机事件的受害人所属国、在其域内发现劫持者的国家等等。这就使问题更为复杂。鉴于上述各种原因,国际社会迫切要求制订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利于采取共同措施,防范和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订了三个有关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
第一个是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东京公约》主要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的管辖问题,作了规定。对于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仅规定被劫持航空器所在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和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并“应准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尽速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但《东京公约》没有以空中劫持为主要对象,因而不能解决由于空中劫持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六十年代末,空中劫持事件的发生率直线上升,仅在《东京公约》生效的1969年一年中,就发生86起,平均每月7起。翌年又发生85起,形成历史上罕见的劫机浪潮。在此形势下,《东京公约》已不能适应需要,亟须制订一个新的专门处理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
1970年12月6日在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第一条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从事任何这种行为而未遂,或(乙)是从事或从事任何这种行为而未遂的人的从犯,即是犯有罪行”。这就是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所下的定义。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此种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海牙公约》其他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应当把空中劫持罪行视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各缔约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犯罪是他们之间可引渡的犯罪;关于被劫持飞机所在国对恢复和维护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机组成员继续其旅行,应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者等方面,作了与《东京公约》相同的规定;罪犯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将该犯拘留,对事实进行调查,并应将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罪犯国籍所属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则应对罪犯进行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性质的犯罪作出判决。
所有这些规定明确了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犯罪,并消除了罪犯规避惩罚的可能性;对罪犯处理的办法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判刑;同时还扩大了刑事管辖权的范围,所有在其域内发现罪犯的缔约国对空中劫持都有管辖权。
在起草《海牙公约》的同时,国际民航组织考虑到仍存在诸如对停在地面上的航空器和航空设备进行破坏等情况,因而还必须针对这种危害飞行安全的事件制定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国际民航组织总部所在地蒙特利尔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在《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方面作出规定。它不仅适用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即自地勤、机组人员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航空器降落后24小时止这一期间内任何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应予严厉惩罚的罪行。公约其他规定基本上与《海牙公约》相类似。
目前,三个公约各有缔约国100多个。三个公约既是独立又是互相联系的,反映了国际社会为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制止空中劫持而作出的不懈的努力。三个公约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缔约各国目前解决空中劫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制止空中劫持事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政府历来反对国际上的暗杀、绑架、扣押人质和劫持飞机等恐怖活动,认为这些活动危害国际和平与社会稳定,使无辜的人们受害,使公共和个人的财产蒙受损失。基于这一原则立场,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并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今年5月5日,中国民航296号客机被武装暴徒劫持到南朝鲜的事件发生后,作为以上三个公约的参加者,南朝鲜当局已表示将按国际公约的精神处理这一事件。现经双方商定,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已与中国民航工作组一道乘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解决后就归还中国。但对6名劫机罪犯的处理问题,双方未获一致意见。中国方面要求按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将罪犯交还中国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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