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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制裁伤害教师的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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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19
第3版()
专栏:短评

必须严厉制裁伤害教师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打人犯法,打伤人有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本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奇怪的是,被打的如果是教师,有些执法者就
“糊涂”起来了。比如,湖北省黄冈县第一砖瓦厂党总支书记兼厂长王毓安聚众殴打教师,打伤致残多人。黄冈县委只给王毓安党内警告处分,群众不满,重新处理,也不过撤销王的党内外职务。为什么还要让这样的人留在共产党内?为什么以党纪的处理代替国法的制裁?群众是百思不得其解的。
又如,四川省长寿县发生一起毒打侮辱女教师的恶性案件,其情节与手段令人发指。由于县委某些领导态度暧昧,甚至公开袒护,凶手仍然有恃无恐,气焰嚣张。《重庆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揭露后,引起广大群众的公愤。全国人民都在注视着那里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如何动作。
少数地方欺侮、殴打教师的歪风刹不住,症结在于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不把教师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放在眼里,有法不依,姑息养奸。人们读了这两则报道,完全有理由向黄冈县、长寿县领导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被打的不是教师,而是某位领导干部,你们会这样处理么?会这样把法律视同儿戏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师理应受到全社会尊重,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必须严厉制裁一切伤害教师的犯罪者!必须严肃处理一切袒护这类罪行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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