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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礼品”不该送,也不该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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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21
第5版()
专栏:

这样的“礼品”不该送,也不该收
3月1日,核工业部21公司花100元左右,除买了一面锦旗外,还买了两只保温杯、6个暖水瓶、45个茶缸、10个文件包,送给我县公安局。其理由据说是:去年,县公安局在帮助这个公司侦查破案和较迅速地办理签发出境证方面,出了大力。
显然,21公司的这一做法是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县公安局为这个公司所干的事,都是他们应做的本职工作。如果这种“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应该送礼的单位何止21公司!说穿了,这无非是“拉关系”罢了!
县公安局悄悄收下这些“礼品”,是不符合原则的。而21公司大慷国家之慨,凡是与公司有协作关系的都给送东西。怪不得他们去年亏损很多,难道不应该进行整顿吗?
 陕西洋县 陶丽姝 朱婕 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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