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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 维护国家群众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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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25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 维护国家群众利益
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格执行牌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价、提价,严禁套购倒卖;出售商品不准掺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违者必须严肃处理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务院5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
通知说,当前工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市场除部分商品供应偏紧外,大部分消费品供应充足,花色品种增加,质量有所提高,这是二十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为了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稳定物价,保护群众利益,通知作了一些规定:
所有国营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都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物价管理,健全物价制度。除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权限外,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调价,严禁通过随意提价增加收入。对于群众日常需要的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乱跨行业经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敢于负责管理。
集体、个体商业要固定经营地址。没有固定经营地址的,应在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活动。大中城市可设置批发市场,便利商贩进货。集体和个体商贩都要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紧缺商品应在国营商店、供销社零售,严格防止套购。对从零售单位套购倒卖,抬高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要严肃处理。
发展集体、个体户的重点,应是零售商业和饮食、修理、服务业,经营批发要从严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他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对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城市集体和个体有证商贩可以到产地采购,农村专业户或集体、个体户也可以贩运到城市,城市的集体和个体商贩可以按照规定转手批发或者零售。
从国营、集体商业购进的商品,凡国家规定零售牌价的,都要严格执行牌价。农副产品凡有定量供应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保证定量部分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议价部分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制定销价,并积极经营,吞吐调剂,起到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平抑集市价格的作用。
要教育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出售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都是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充实物价检查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商业、医药、卫生、修理、服务、交通运输等业务主管部门,经常进行物价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其非法收入应予没收。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企业拒付非法收入和罚款的,物价部门要通知银行强行划拨。
通知最后说,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要适应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商贩迅速发展的情况,改进征收管理办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凡有条件的,都要逐步建立行业的同业组织,组织会员学习,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协助物价部门管理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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