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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委的处理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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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28
第5版()
专栏:

农安县委的处理意见
我县卫生局在接待省三分之一县卫生建设检查组期间,搞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影响很坏。这次招待共用公款818.56元。县委常委经过讨论,对这次违纪错误作如下处理:
一、由县委书记在县直机关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上和中共农安县第五届第四次全委会议上做检查。
二、有关领导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高树山、魏国中同志参加一次宴请,每人补款5元。陪同检查、参加宴请和就餐的苑梦侠、李海林同志和决定招待的卫生局领导沙兆波、苏兴惠、李淑琴同志每人补款20元。
三、高树山同志在参加省委扩大会期间,曾向市委和省纪委领导作了口头检讨,苑梦侠同志也曾去省卫生厅找主要领导作了口头检讨。现在请求上级给予处分,以惩前毖后。
四、县卫生局局长沙兆波同志的错误是比较严重的。鉴于他检查错误比较深刻,决定不给纪律处分,但要写出书面检讨。
为了狠刹大吃大喝歪风,县委常委做出如下六条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动用公款或公物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2、上级部门来人,其伙食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不陪客,如需陪客时,陪客者要如数付饭费。
3、干部、职工下乡、下厂(场)工作,不吃特殊饭,要吃啥饭花啥钱。
4、各种会议、检查、参观学习等,其伙食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办,不准用公款、公物搞招待或赠送礼品。
5、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招待、送礼、吃喝等开支,有权拒绝报销,不准以领导职权强令核销。如果财会人员违反财经纪律,乱支乱付,以失职论,并追究责任。
6、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规定,今后如再有违者,要从严从重处理。  中共农安县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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