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阅读
  • 0回复

要让企业跳起来摘果子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30
第5版()
专栏:

要让企业跳起来摘果子
徐景安
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吃大锅饭,躺着的、坐着的、站着的,出力不同,分得的果实却一样。企业没有积极性,大批果子长在树上没有人摘,眼巴巴地看着它损失掉。近几年来,对企业采取利润分成办法,将经营成果与企业职工利益初步挂钩,经营管理有所改善,损失浪费有所减少,社会财富有所增加。但这个办法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企业盈利增加,先留够自己的,再归还贷款,余下利润才上交国家;企业盈利下降,则先保自己既得的部分,减少利润上交,损失由国家承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将企业改革推进一步,现在决定采取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办法,即从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收55%的所得税,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剩余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递增包干、比例包干或征收调节税等。这个办法促使企业只有在盈利增长、国家多得的前提下,才能增加所得。这对于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推动企业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都是很必要的。
企业从哪里得好处?
有人担心,税后利润分配办法,按企业原来的留成换算,不能保证给企业新的好处,调动不了企业的积极性。这是对改革的一种误解。改革起步时,为了改变原来统收统支的状况,把企业上交利润的一部分留给企业是必要的。事实上,近四年来采取各种改革办法,使工业企业的留成资金由原来占利润额的5%逐步增加到15%。按照目前国家的财力和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已不可能再继续扩大企业的留成比例。更重要的是,如果企业从改革办法中不断增加利益,就不会在挖掘潜力上下功夫。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企业必须提高经济效益,使盈利有较快的增长,才能增加自己所得,否则就得不到新的好处。这种压力正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的。
企业新增利润谁得大头?
税后利润分配办法,将企业新增利润的大部分收归国家,会不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我国财政收入的90%左右来自国营企业。如果国家不能从国营企业的新增利润中得大头,那就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应增长。而国家用于重点建设、职工工资、物价补贴、文教科研经费等项支出,每年都需要在上一年的基数上增加。这就会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是国家投资举办的。国家兴建企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国家开辟财源,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将新增利润的大部分上交国家。企业只能在这个前提下去增加自己的利益。树立了这样的正确观念,企业就会把积极性真正用到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上。同时,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只有在保证国家全局利益的条件下,企业得的好处才有真正的保障。如果不顾全局利益,只为企业多争好处,势必影响宏观经济的平衡,最后还得把企业所得减下来。在这个问题上,几年来几经反复,应该吸取历史经验。
会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改造?
企业挖潜需要改造,改造需要资金,新增利润大部分上交国家,企业的技术改造会不会受到影响?这需要作具体分析。第一,国家已决定有重点地逐步提高折旧率,再加上其他优惠措施,可以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第二,到1982年底的六年间,属于国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已达1,400多亿元,并不算少,但由于过于分散,不能调剂集中使用,又加上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挪用于基本建设,并未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同时,企业不合理的组织结构没有改变,技术改造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结果,这一大笔资金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企业新增利润的大部分,应按照国民经济全局的需要妥善分配,不能都用于企业的改造,还要用于重点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第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般只用于设备更新和小部分扩大再生产。这可以从现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银行贷款中得到解决。当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大规模技术改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政策,或重点进行安排,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原则普遍实行。
怎么理解不搞“一刀切”?
有的同志提出是否可以一部分企业搞利改税,另一部分企业搞利润递增包干或其他办法,而不搞“一刀切”?对这个问题有两点需要考虑。一是对所有盈利的企业征收所得税,是国家规定的税法,一般来说都必须执行。如果有的企业征,有的企业不征,就不能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当然,作为过渡,少数企业经国家批准可暂不征所得税,但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应统一征收。二是要看到现在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的,都是盈利增长快的企业,如果不征所得税,新增利润的大部分留给企业,比征所得税的企业得的好处多,这就会增加企业之间的矛盾,使以税代利的工作难以在其他企业中推行,并且会给今后联系企业经营成果的各项改革,如工资制度的改革,带来新的障碍。因此,现在没有实行递增包干的企业,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再搞递增包干,以免走弯路。
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可不搞一刀切,而宜采取不同的办法。税后,少数企业不能保住既得部分,对此也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由于价格低等客观原因造成盈利过少的,可适当减免税收;属于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产品没有销路的,则不予减免,以促使其关停并转;产品符合需要,经营管理水平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酌情减免。这样做,有利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使改革达到提高微观和宏观效益的目的。这几年的改革,我们比较注意从各类企业的现状出发,采取不同的办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但是,怎样使改革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淘汰落后的作用,促进微观和宏观效益的提高,则考虑不够。如果改革的办法使所有企业都得好处,甚至后进企业比先进企业得的好处更多,使该淘汰的企业得以生存下来,继续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料、争销路,那就势必妨碍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怎样使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
企业用于挖潜、更新、改造的资金从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本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改革。但是,由于过去企业是在自己留成后再用实现利润的一部分归还贷款的,这样,即使资金使用效果不好,企业仍可以用减少上交利润的办法归还贷款,不用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放手贷,不担心收不回。这是造成贷款控制不住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采取税前归还贷款办法,企业实现的利润归还贷款后再征税留利,这样,盈利增加,国家与企业共同分享;盈利下降,国家与企业共同分担,使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有利于增强企业运用贷款的责任心。
对于价格变动后相应调整财政上交任务的办法,也需要研究如何完善起来。过去改革中有过这方面的规定,但是执行的结果,往往是价格有利于企业的,没有调高上交任务;价格不利于企业的,要求减少上交任务。今后可考虑,国家批准调整价格,所得好处,应按一定比例将一部分归企业,一部分归国家;造成损失的,也按一定比例,由国家与企业共同承担。如果调整价格的好处全由企业拿走,损失全由国家承担,不仅加重国家财政负担,而且使调整价格失去意义。我国价格结构不合理,能源、原材料价格过低,加工工业品价高利大,效益很差也能赚钱,因而盲目发展。今后要进一步提高能源、原材料价格,迫使加工工业提高效益。如果允许相应减少上交任务,加工企业就不会努力提高效益。
上述种种看法,基于一个根本的出发点,就是改革既必须给企业以动力,也必须给压力,使企业只有奋发努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只有既给动力又给压力,企业才有活力,才会千方百计地去挖潜力,才会出人才、出效益。企业伸手摘果子,尽管比过去不摘果子好,但并不能给我国的经济带来生气;只有使企业跳起来摘果子,才会带来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当然,要做到这样,需要进行包括计划、流通、分配等一系列的改革,这就需另作讨论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