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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上肥地公社纠正单方撕毁植树合同错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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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5-31
第2版()
专栏:

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上肥地公社纠正单方撕毁植树合同错误
本报讯 最近,辽宁省开原县上肥地公社党委纠正杨木林大队撕毁社员承包种植山楂树合同的错误,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杨木林大队小东沟里的北沟岔子原来稀稀拉拉的只有四五十棵山楂树,由于长时间没人管理,树下杂草丛生,很少结果。1982年初,大队同农民葛志军签订了种植山楂树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从1982年至1986年的五年里,葛志军每年给大队接活一千棵山楂树。第一年每接活一棵大队给报酬三角,第二和第三年每接活一棵给报酬两角,第四年每接活一棵给一角,第五年接活一千棵不给报酬。在这五年内,山楂树结的果归承包者。
合同签订以后,葛志军起五更睡半夜,有时几天几宿不回家,吃饭由妻子、孩子送去。开始他对嫁接山楂树的技术懂得不多,便千方百计地买书看、向懂行的人请教。他父亲葛际春虽然年岁大了,也常常到沟里来帮忙。一个人忙不过来,他就请两个弟弟当帮手。经过一年的辛勤劳动,他按合同规定接活了一千棵山楂树,还在地边、树缝间种了大豆,秋后收获两千多斤。
葛志军的收获,引起了一些人的眼红。今年正当他备好山楂苗,准备按合同继续接植时,大队突然以“今年土地都承包了,大队没有钱”为理由,于3月7日单方撕毁合同。公社党委查明这一情况后,向大队干部严肃指出: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撕毁合同。公社党委的负责人还与大队干部算了一笔账,说明按合同办事,有利于发展山楂生产,对集体、社员都有好处。经过公社党委的批评教育,大队干部很快纠正了错误,并与葛志军协商后对原合同作了几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孙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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