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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产资源岂容盗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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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1
第2版()
专栏:

  国家矿产资源岂容盗毁
  本报评论员
小秦岭地区国营金矿资源遭到哄抢偷盗、乱采滥挖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对于这种极端恶劣的破坏行为,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全民的宝贵财富,不容许任何个人哄抢偷盗,也不允许集体单位任意乱采滥挖,否则就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特别是那些贵重金属资源,一经破坏和浪费,对于国家建设将会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必须坚决加以保护。
近几年来,为了加速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开发,许多地方积极发展群众集体采金事业,将那些不适合国营矿山正规开采的小矿脉资源充分地挖掘出来。这符合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今后还要大力扶植。集体单位采金,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目前有些地区的集体单位开采矿点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挤占了国营矿区的资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扰乱了国营矿山的正常生产。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偷盗、哄抢矿石,更要迅速阻止,对首恶分子要坚决打击。
小秦岭地区盗毁国营金矿的现象所以如此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态度暧昧。他们为了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听之任之,这是不可容忍的渎职行为。为加强国家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必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对盗毁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决不可姑息。
制止偷盗哄抢矿产资源,关键是要杜绝矿石的非法收购和运销。矿石的购销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正当的、没有经过批准的矿石收购站、点。没有国家和省两级黄金主管部门的批准,铁路运输部门不得发运矿石。即使划归群采的矿点,也应由省黄金主管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按指定地点开采,并由国营矿山给予技术指导。
法制教育必须加强。特别是对矿区附近的农民,要经常进行爱矿、护矿的宣传。有些规定可写进乡规民约,以期家喻户晓。对国营矿山、
地质队、铁路部门和冶炼厂等单位的职工,也应进行反腐蚀教育。对少数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区生产、建设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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