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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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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1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35)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敌人逮捕、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同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策动投敌叛变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策动投敌叛变罪是指策动他人叛变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指行为人本身投敌叛变或率领他人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叛变行为可能是被敌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屈膝投降;也可能是基于反动思想而自动投敌叛变。
投敌叛变罪的特征是:
一、行为人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如背叛革命,投奔到国内外敌人营垒去;被敌人逮捕、俘虏后,向敌人屈膝投降,出卖组织或同志,进行反革命活动,等等。国家工作人员、军事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将防地防线的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交付敌人,也是投敌叛变行为。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被敌人逮捕或俘虏同被捕被俘后投敌叛变有本质不同。只有在被捕被俘后,向敌人屈膝投降,出卖组织,提供情报或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才构成投敌叛变罪。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即投奔敌方是为了背叛革命,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偷越国(边)境,投奔外国或敌人控制区,但没有进行也不企图进行反革命活动,而是为了投亲靠友、求学、谋生等个人目的,情节严重的,应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只有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外逃投敌的,才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三、投敌叛变的犯罪分子只能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事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或者其他公民。
刑法第九十四条对投敌叛变罪规定了三个情节,即一般情节的投敌叛变,如单个人的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者率众的投敌叛变,如率领国家工作人员或裹胁其他公民投敌叛变;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的投敌叛变。这三种情节都构成投敌叛变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轻重之分,所以他们的刑事责任也各有不同。
刑法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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