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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掩盖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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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2
第4版()
专栏:通讯

  一起被掩盖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一份提请批准逮捕青年农民蔡周永的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送到了湖南黔阳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股干部易传连的面前。
被告蔡周永,男,二十六岁,双溪公社社员。他于1982年3月30日深夜将本生产队蔡希福等6户社员合养的一头水牛偷盗出卖,得赃款495元。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细心的易传连从案卷中发现一张被告蔡周永逼死同队女青年蔡春花的“诉状”,以及黔城派出所写的《关于蔡周永逼死蔡春花的调查报告》。但是,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对此事却只字不提。这是偶然的疏忽,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它和偷牛是否有联系?易传连决心将这个疑点查清楚。
1982年12月4日,易传连和批捕股的蒋宗铣顶着刺骨的寒风,来到双溪公社泥溪大队。令人不解的是,一些知情群众对蔡春花之死采取回避态度,蔡春花的母亲对易传连等人也是若即若离。一天,在和春花的母亲的深谈中,这个失去爱女的母亲,怀着极其悲愤的心情叙述了全案的经过。原来蔡春花和蔡周永虽是同姓,但已经出了五服。他们从1979年2月以来,通过共同劳动,建立了恋爱关系。但春花的父亲蔡周光,伯父蔡周连,以及以“族长”自居的蔡希福,以“同姓不能结婚”为由,对他俩的婚姻进行暴力干涉。1980年2月,他们对春花一场毒打之后,逼她在半个月内另嫁他人。春花和蔡周永坚决反抗封建宗族势力对他们的迫害,到县妇联、县法院上访,要求这两个单位出面做好家长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但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外逃到地处深山老林的太平公社溶溪大队搭棚而居。在此期间,蔡周光持斧将蔡周永的房屋及家具打烂。一个多月后,春花和蔡周永产生了赴省上访的念头。因苦于没有路费,蔡周永一气之下将蔡希福等6户社员合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变卖。后来,他们流落到岳阳、常德一带,1982年5月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收审,后来由黔阳县公安局接回。
这对青年回村后,蔡周连、蔡希福等人对春花进行了更为残酷地毒打,令她跳塘自杀,幸被两位工人救起,才幸免于难。春花忍受不了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于1982年9月3日含恨服毒自尽,事后蔡周连、蔡希福等人倒打一耙,反诬蔡周永逼死了春花。
易传连和蒋宗铣听了春花母亲的控诉后,深入到群众中去,广泛接触了目睹这桩惨案的见证人,又跋山涉水来到当年这对青年外逃搭棚栖居的山村,还访问了妇联等机关,找到了他们写的上访信。大量事实证明:在蔡周永盗窃耕牛案件后面,还有一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黔阳县人民检察院在研究了蔡春花和蔡周永全部情况后,认为蔡希福、蔡周连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封建的家法暴力干涉蔡春花、蔡周永的婚姻,致使蔡春花含恨而死,已构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蔡周永盗窃耕牛,确属迫不得已,可不予逮捕,暂改为取保候审。在黔阳县政法委员会领导下,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深入实地,复核此案。联合调查组复核后,证实了黔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的结果。1983年4月19日,县检察院决定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死人命的蔡希福、蔡周连依法逮捕。对蔡周永不予追究。这起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被揭露和处理后,广大干部、群众赞扬黔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办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傅鉴瑶 刘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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