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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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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6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新华社郑州6月5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准备在全国施行。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这个办法,规定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提出建造住宅的申请,经房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和城市规划管理检查机关批准后即可施工。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面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正式户口平均,一般每人不得超过20平方米。要充分利用原有的住宅基地和空闲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建造住宅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要列入城市物资供应计划。建造住宅的形式可以民建公助,也可以自筹自建或互助互建,房权归个人所有。
《办法》还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和平调劳动力、运输力。凡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或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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