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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动投敌叛变罪、策动叛乱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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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6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三十六)

  策动投敌叛变罪、策动叛乱罪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两个罪名,即策动投敌叛变罪和策动叛乱罪。
策动投敌叛变罪,是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方或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敌人的行为。
策动叛乱罪,是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背叛革命,进行反革命暴乱的行为。
策动投敌叛变罪和策动叛乱罪,是国内外敌人为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企图从革命组织内部破坏、瓦解我们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一种阴险毒辣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从内部寻找缺口,进行颠覆、破坏活动,是敌人惯用的一种反革命伎俩。新中国建立以来,敌人始终没有放松这种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不仅在国内进行策反活动,在国外也进行策反活动。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这种反革命犯罪,严惩进行策反活动的反革命分子。
策动投敌叛变罪、策动叛乱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人实施了策动投敌叛变、叛乱的行为。凡是通过反革命挑唆、煽动或者利用策反对象的弱点进行威胁,以名利、地位或者美女色情进行引诱,用金钱、物资进行收买等手段,妄图使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方或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敌人的,就构成策动叛变的行为。凡是以上述手段妄图使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背叛革命,进行反革命暴乱,烧、杀、抢、掠,袭击我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就构成策动叛乱的行为。
二、策动投敌叛变罪和策动叛乱罪的犯罪分子所策动的,只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这些特定对象。这些人不同于一般群众,他们或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直接掌握武器,一旦被策反,必然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国内外敌人之所以往往以这些人为策反对象,原因也就在这里。当然,敌人是无孔不入的,他们也可能对上述特定对象以外的人进行策动叛变、叛乱,但这种情况不构成策动投敌叛变罪或者策动叛乱罪,可按刑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从策动叛变、叛乱行为本身可以看出,进行策反显然是希望策反对象背叛祖国、出卖革命、投靠敌人为其效劳或者进行反革命暴乱,所以这种犯罪行为是明显地想要推翻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论是采取什么策反方法,也不论被策动的对象是否接受其策动,是否进行了叛变或叛乱,只要实施了策动投敌叛变、叛乱的行为,即可构成策动叛变罪或策动叛乱罪。
策动投敌叛变、叛乱的反革命分子,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予以严惩。刑法规定,犯策动投敌叛变、策动叛乱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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