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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合同要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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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7
第4版()
专栏:来信

  对经济合同要加强管理编辑同志:
我们在组织试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时候,派人到县工商局、建委、经委、社队企业局、第二工业科、县法院经济庭和部分公社,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不少违约甚至违法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签订合同前,双方互不了解。签订合同时,不问对方是否是独立核算单位,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就盲目签订合同,急于发货或预付货款。如尚志县第二工业科与锦州市大有农场机修厂签订价值38,800余元的胶合板销货合同。货发出后,发现对方早已关闭停产,合同是几个职工结伙,利用原单位的合同书和银行账号私签的。二是合同内容不完善引起纠纷。许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讲规格,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文字表达含糊不清,甚至错写漏写。如县食品公司肉类加工厂与亮珠公社良种场签订购铺猪圈用的石板合同,将厚度15公分写成15米,长度写成1至0.5平方米,宽度无规定。结果在履行合同时,由于购方无资金,便借口合同不合规格拒绝履行,造成供方经济损失,最后诉讼到法院。三是法制观念淡薄,随意不履行合同。大多数合同当事人不了解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承担责任。有不少合同既没有经过工商部门鉴证,也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缺乏法律约束力,结果被一些人钻了空子。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工厂、企业、交通、运输、财贸、建筑、农村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十分活跃,经济合同的签订量将会大大增加,如不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合同纠纷必然会增加,因而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所以我们认为,从各方面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已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除了由工商管理部门用行政办法管理合同外,还有必要用法律手段管理合同,也就是加强对经济合同的公证工作。使已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保障,增强双方信守和履行合同的责任心;消除合同中的漏洞,明确经济责任,维护合同纪律;制止违法合同,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免受损失。
黑龙江省尚志县司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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