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辽宁省二建公司不该擅停沈阳电厂工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08
第8版()
专栏:毖后录

辽宁省二建公司不该擅停沈阳电厂工程
国家为解决我省工业基地的电力紧张和节能问题,投资扩建沈阳电厂。工厂主厂房的施工任务委托给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至今工期已达三年多。现在,安装部分已试车成功,亟待厂房竣工投产。但是,省二建公司却擅自于今年元月17日停止施工。
这项工程本应在今年2月上旬竣工投产。据估算,每延误一天要少发电28.8万度,少供气2,880吨,每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4.8万元,其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有关部门虽然几次要这个公司复工,但他们却拒不复工。经理王凤学在3月2日另一项工程的预算会议上竟说什么:“沈阳电厂工程怎样?我说停就停!建委找过我,省长找过我,谁也奈何不了我!”
本来,这项工程原计划1981年底竣工发电,可是由于省二建公司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要求施工,致使新吊装起来的厂房,于1981年5月5日发生重大倒塌事故。这不但拖了工期,而且造成巨大损失。对于这一损失,省二建公司难以负担,他们就想方设法在工程即将竣工时,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所谓修改“预算”和“费用”,要建设单位认帐。建设单位当然不能认帐,于是他们就错误地以停工来要挟,企图迫使有关方面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索取费用的要求。
按规定,由于违反施工程序、不负责任和不按规定办而造成事故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为重大事故,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并由司法部门作为案件受理。然而,省二建公司却隐瞒了事故的损失程度,只报损失8.8万元。这一事故已过去一年之久,他们看到无人追究法律责任,胆子又大了起来,便又搞停工要挟,致使因停工及倒塌两次损失共达150万元之多。由于法制不严,一些领导部门又软弱无能,使施工企业如此胆大妄为!现在,已到了从法律上追究倒塌事故和擅自停工的责任的时候了! 沈阳 鲁阳
  答复
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对鲁阳同志写信反映沈阳电厂扩建中的问题,表示欢迎。信中反映的省二建公司对承建的沈阳电厂工程停工、拖延工期以及由此造成损失的情况基本属实。
沈阳电厂扩建工程是我省能源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省二建公司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停工,使移交时间拖延了一个月,影响投产,这是非常错误的。对此项工程,施工单位虽于1981年8月提出施工预算,因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一直没有定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经济纠纷是造成这次停工的直接原因。省有关领导已要求建工局责成省二建公司检讨错误,核实损失数字,并严肃处理。在有关方面的督促下,省二建公司已于3月14日复工。
来信提到的停工损失数字,经核对,是根据投产的机组在今年1月最后一次试运中曾达到的最高负荷1.2万千瓦、送气量每小时120吨、设备正常运转满发、不出现故障情况下计算出来的。
关于电厂倒塌事故,省政府已于1981年召集有关方面作了处理。
4月21日,副省长彭祥松同志主持了有省建委、建工局、建行、东电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研究电厂工程复工后的有关问题。对施工预算,责成省建行仲裁。仲裁意见一经确定,甲乙双方都要执行。要求省建工局、省二建公司加强对电厂工程的领导,加快施工进度,把停工延误的工期抢回来。甲乙双方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及时解决建设中的困难,确保工程按期建成投产。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