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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正金淑美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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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15
第8版()
专栏:批评以后

编者按:4月9日本报第五版“读者推荐”栏,转载辽宁《抚顺日报》刊登的《刘福贵欺压妇女至今逍遥法外,金淑美生女孩遭虐待反被判刑》一文后,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先后收到读者来信250多件。这些来信强烈要求重新审理金淑美一案,并对审理结果极为关切。现将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就金淑美一案给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的报告,摘要发表于下。
抚顺市露天区委政法小组直接干预执法机关办案,并且表态、定性,而执法机关明知有误,仍盲目服从,以致铸成错案,影响很坏。很显然,党委是不能这样干预司法工作的,司法人员也必须秉公执法,不能有私心杂念。这一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不仅抚顺市露天区委和执法机关应该吸取,其他各地也值得借鉴。
从纠正金淑美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3月31日《中国青年报》和4月9日《人民日报》,先后以《刘福贵欺压妇女至今逍遥法外,金淑美生女孩遭虐待反被判刑》等为题,发表新闻或转载文章,对错判金淑美有期徒刑一年案提出严肃批评。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辽宁省检察院,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检、法抽人组成了金淑美案件联合复查组,从4月13日到23日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市政法委员会认为:金淑美是由于受虐待而采取了过激行为的;从整个事件来看,金淑美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被抢劫的客体,主要是金淑美挨打后想找人帮助回自己的家取衣服、出出气,因而出现了冲突。因此,定金淑美抢劫犯罪并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这把是非颠倒了,把矛盾性质混淆了。按刑法第137、150条定罪是不合适的,构不成犯罪。4月30日,露天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开庭纠正了此案,宣告金淑美无罪。关于金淑美控告刘福贵虐待一案,区法院已受理,正进一步调查。
通过对金淑美案件的重新审理,我们今后要认真吸取如下教训:
一、由于露天区委政法小组的领导人错误表态、定性,干扰了司法机关对金淑美案件的处理,造成很坏的社会效果。这反映了区委政法小组的领导人法制观念不强,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理解得很不够,执行得很不好。这一教训是深刻的。
二、金淑美案件也暴露了区公、检、法领导同志头脑中的主观主义和脱离实际。他们没有很好地听取有关方面和办案人员的正确意见,严格依法办事,而是按照少数领导意图办事;办案中只是就案办案,不看因果关系,从而颠倒了是非;只注意对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打击处理,忽视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对人民内部矛盾,又没有采取着重调解疏导的方法。这说明,我们有些同志法制观念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左”的影响还没有消除。
三、这也反映了我们市政法委员会对区政法小组、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力。
此案纠正后,我们还要努力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刘福贵虐待金淑美的问题。开始双方都有和好的愿望和诚意,现在金淑美已向区法院控告刘福贵,区法院应按法律程序抓紧处理。
二、教育政法部门干部,对这类案件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着重用调解疏导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三、教育全体司法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正确对待报纸的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不要直接干预执法机关的具体办案,更不能以个人名义指令执法机关对某一案件如何具体处理,应由司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处理。各方如有争议,可由政法委员会协调,统一政策思想。我们一定增强法制观念,坚决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目前露天区委和公、检、法机关正组织全体人员总结这一错案,检查工作,吸取经验教训。
中共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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