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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补贴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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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27
第5版()
专栏:

关于财政补贴问题的探讨
戴园晨
高级赢利原则和财政补贴
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有时互相一致,有时会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社会的、整体的经济效益,应当高于企业的、局部的经济效益,局部要服从整体,以取得更大的宏观经济效益。这便是社会主义的高级赢利原则。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仅集体企业要自负赢亏,而且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也要以自己的收入抵补自己的支出,并且取得赢利。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必将影响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从社会主义宏观利益通盘考虑,对于有些企业的亏损,就要根据高级赢利原则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当然并不是凡属高级赢利,都必须有财政补贴。高级赢利和财政补贴之间,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只有从社会的、宏观的角度看有利,而从企业的、微观的角度看不利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宏观和微观矛盾,有利于企业持续生产,才需要财政补贴。否则便不需要财政补贴。
财政历来是国家掌握的一个分配工具,是国家作用于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政策目标,可以运用财政杠杆来给予支持或者限制。因此,对财政补贴不能仅仅从经济上来认识。实现高级赢利原则是进行财政补贴的一个方面,而财政补贴有时还和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的目的相联系,不是高级赢利原则所能全部概括的。
亏损不等于高级赢利,“大锅饭”造成补贴的滥用
为了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高级赢利原则,需要避免亏损是高级赢利赚钱是低级赢利的误解。
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长期以来,对高级赢利原则,是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先发展赢利多的轻工业,而应先发展赢利少乃至亏损的重工业来加以论证的。这是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在重重、轻轻、轻农的指导思想下推演出来的结论。多年实践证明,不能把先发展赢利少乃至亏损的重工业,等同于高级赢利原则,而是要根据具体条件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优先发展重工业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取得了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体现了高级赢利原则。以后片面强调发展重工业,宏观经济效益很差,便不能说仍然体现了高级赢利原则。
再进一步说,某些重工业的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些工业部门赢利很少乃至亏损,需要国家财政给予补贴来支持,产生这些情况,往往是价格不合理的结果。这些行业在价格未能作合理调整之前,给予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这是不合理价格人为制造了亏损,从根本上说应当调整不合理价格来加以解决,不能够用高级赢利的理论把不合理价格肯定为合理,以致产生亏损等同于高级赢利的错觉。
还应当指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大量的亏损企业,多少年来由国家给了为数甚巨的亏损补贴。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经营性亏损,财政补贴并不体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政策目标,并不具有高级赢利的性质。把经营性亏损由国家统统包了下来,亏了本就无条件地给予弥补,这并不是统收统支体制的必然,而是统收统支体制和“供给制”、“大锅饭”相结合所造成的。吃“大锅饭”对经营管理不善并无惩罚,反过来对经营管理好的也无奖励,从而形成对财政补贴的滥用。如今提出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把企业的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正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经济改革一定要和企业整顿结合起来,从国家计划管理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使今后的财政补贴只弥补政策性亏损,不承担经营性亏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购销价格倒挂的价格补贴,不等于高级赢利
价格补贴,本来是财政补贴的通常做法,然而在我国则已成为特殊问题。其所以说是通常做法,是因为在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各种形式的价格补贴。其所以说在我国已成为特殊问题,则是因为数额大,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已经成为财政预算的沉重负担。
人们通常说的价格补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消费品进价提高而相应提高了销售价格,国家为了不影响人民生活,给予职工的物价补贴。由于这部分物价补贴随同工资发放,已经成为实得货币工资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上应当归入工资中去讨论。另一种是当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工业品出厂价格以后,并不相应提高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形成购销价格倒挂,由此形成对商业部门的价格补贴,即所谓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
因购销价格倒挂而进行价格补贴,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原来数额不大。补贴金额的猛增是1978年以后的事情,1978年为78.76亿元,1981年为321.75亿元。1981年国内主要商品价格补贴金额共为234.43亿元。还有从国外进口的粮食、棉花、砂糖、化肥、农药五种商品的价格补贴为87.32亿元。全国平均每个城镇居民享受到的消费品价格补贴,在1981年约为164元,相当于当年城镇居民平均货币收入的33%。
人们对于价格补贴的认识,有个发展过程。在实行之初,较普遍地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直到价格补贴的数量日大,负担沉重,才逐渐认识到价格补贴具有两重性。
实行价格补贴的理论依据,并非高级赢利原则,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的目的。其积极方面,主要是在出现可能引起消费品价格上涨情况时,保持了消费品价格的稳定,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保证了经济的稳定和政治的安定。
但是,价格补贴也有其消极作用,价格补贴数额愈大,消极作用的暴露也更加充分和明显。第一、购销价格倒挂毕竟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常现象,是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用价格补贴来人为地维持,势必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无从正确核算成本和效益,还会歪曲各类商品的实际比价关系,不利于正常的经济活动。第二、在价格补贴之下,往往会以政策性亏损的名义,掩盖了经营性亏损,助长了管理落后和经营中的浪费。第三、价格补贴制造了企业间、地区间的矛盾,不利于生产流通和经济管理。当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时,在新疆就出现吃进口粮、关内肉比吃本地粮肉划算的怪事。当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时,往往出现调出者和调入者间的矛盾。同时,由于平价供应和议价供应的双重价格制度,给票证买卖创造了条件,也造成了企业间的苦乐不均。第四、价格补贴超过一定限度,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由于补贴的品种一旦上去,很难下来;补贴的范围和补贴的数额,一年比一年大。这就使得财政收入不能随工农业生产发展而相应增大,从而财政无力保证重点建设投资,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建设规模,阻滞经济的发展。
正因为这样,对价格补贴不能只看到其积极因素,忽视超越合理数量界限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当然,彻底取消价格补贴的设想是不切实际的。但是,适当控制价格补贴和减少价格补贴,并不是不可能的。
价格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补贴的范围和数量必须从财力可能通盘考虑,然后才能安排好宏观分配计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离开宏观经济效益,很难确切判断价格补贴的利弊得失。
补贴渠道和多头补贴
补贴属于对社会纯收入的再分配,按理说,补贴渠道应当集中于财政,通过亏损补贴或者减免税收给予支持,才有利于有计划地组织财政分配,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多头补贴的情况,很难搞清补贴的确切细帐。
其所以会出现补贴渠道众多的状况,主要是人们不了解,不同的补贴渠道实际上都来自财政。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经过什么过程,归根结蒂都是分配社会纯收入,最终反映为财政的支出。
再一个重要原因,是曲解了经济杠杆和政治目的之间的关系。各部门、各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价格这个经济杠杆表现的。价格本来反映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同等质量的同一种商品,本来只应有一种价格。如今基于种种原因采取了多种价格,而且多种价格并无经济上的根据,实际是通过不同部门代替财政给予补贴。
因此,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给予补贴,应当集中于财政渠道,才能有计划地运用财政补贴的手段,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取得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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