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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叛乱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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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2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持械聚众叛乱罪
持械聚众叛乱罪,是指纠集多人持械公开进行反革命叛乱的行为。刑法第九十五条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持械聚众叛乱,是敌人反抗人民民主专政的激烈形式,是反革命分子与我们的政权公开对抗和较量的一种犯罪。他们明火执仗,不加掩饰地要推翻、威胁或者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严重地危害国家的安全,其反革命目的是非常明显的。这种犯罪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此,我们对这种严重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
持械聚众叛乱罪的特征,一是持械,二是聚众,三是叛乱。
持械,就是指犯罪分子持有足以杀伤人身或损毁财物的工具,包括枪、炮、弹药、炸药等发火武器和其他刀、斧、棍棒等工具。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下,纠集多人。其中除首要的和积极参加的反革命分子外,也往往还有一些被蒙蔽、被裹胁的群众。
叛乱,是指下列反革命暴乱活动,如袭击党政军机关,抢劫、抢夺、毁坏枪枝、弹药、档案和其他公私财物,杀害、绑架干部、群众,抗拒剿捕,武装割据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才构成持械聚众叛乱罪,至于持什么械、纠集多少人以及叛乱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属于情节轻重问题,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在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要严格区分反革命叛乱和群众闹事的界限。敌人往往利用群众闹事作掩护,进行反革命叛乱。在群众闹事中,也可能有反革命分子进行挑拨,造成骚乱,以致引起打砸抢等不法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弄清是反革命叛乱,还是群众闹事。如果是敌人聚众进行叛乱,应以持械聚众叛乱罪处理。如果不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而主要是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或者是由于一部分群众的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原因而引起的群众闹事,不能当反革命叛乱处理。对于群众闹事,也要分清可能混入其中的个别反革命分子同一般群众的界限。如果有个别反革命分子混入其中乘机捣乱,对他们可以按反革命罪论处,但不能因此而改变群众闹事的性质。在群众闹事中,除了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违反刑法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应当法办外,对于一般的群众,则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
第二,由于持械聚众叛乱的参加者比较复杂,处理时要严格区分主犯、从犯和一般受骗群众。要着重打击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分子,对于积极参加的分子,也要依法惩处。但是,对于受欺骗、被裹胁而参加的一般群众,则应该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进行耐心的教育,彻底揭露敌人的罪恶阴谋和欺骗伎俩,提高他们的觉悟,号召他们反戈一击。不能因为是反革命叛乱性质,而把这部分群众也按反革命分子处理。
刑法规定,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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