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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允许“敲国家的竹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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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6-28
第2版()
专栏:记者来信

绝不允许“敲国家的竹杠”
山西不少地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既保证了国家建设必需的用地,又妥善安置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但是,也有一些单位,趁国家建设征地之机,漫天要价,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敲国家的竹杠”,使征地工作长期达不成协议,造成极为严重的窝工浪费。例如,全国重点建设项目大同矿区四台沟煤矿扩建工程,用地2,430亩。被征地单位离开“条例”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亩地要价最高达4,000元,同时还提出了若干极为苛刻的附加条件,使征地工作长期达不成协议,矿建基建只好停工待“地”。国家投资的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改扩建工程,共需征地546亩。从1982年2月上级批准以后,划界、谈判、协商……,一年多来,谈谈停停,议而不决。被征地的单位不顾“条例”规定,一亩地要价1.45万元,矿方给价1万元还不行,最后仲裁为1.25万元。仅此一项,国家多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89万余元。王庄煤矿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征地长期扯皮,2,000多人的矿建施工队伍,长期窝工,损失、浪费达191万余元。
汾西矿务局水峪煤矿的改扩建工程,也是国家投资的。被征地单位,除了一亩地要1万多元外,还提出许多额外要求,如“在招工年龄条件内的现有男女社员一次招完,转为固定工人。几方代表,多次商谈不妥,拖了下来。3,500余名矿建基建工人长期打杂窝工。这样,不仅增高基建造价,而且延误工期,直接影响国家建设全局。
节约土地是我们的国策。用地单位要尽量用山地、荒地、劣地、次地,尽量不占耕地。因建设必须征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被征地单位不应在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更不允许趁机捞“油水”,发“外财”,“敲国家的竹杠”。
本报记者 王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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