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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指出: 要划清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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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03
第2版()
专栏:

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指出:
要划清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记者周贻昶)针对当前有些地方在经营山林上责任山与自留山界限不清的情况,昨天在北京结束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要求各地分清责任山与自留山的界限。
会议认为,责任山是根据承包合同,由社员个人经营集体林业的一种形式,责任山的经营方式、种植计划和林产品处理,都要受承包合同的制约。社员承包责任山没有继承权。自留山与责任山不同,自留山的山权属集体,但经营权归社员。在有利于加快荒山造林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社员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林木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的自主权。自留山上的林木和其他林副产品,社员可以自用,也可以按规定自行出售。自留山上的林木谁造谁有,允许继承。会议要求各地在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时,要把管理责任山和经营自留山两个不同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政策,经营管理好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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