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全国总工会、中组部、劳动人事部等共同规定 保护劳动模范、先进人物身体健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03
第2版()
专栏:

全国总工会、中组部、劳动人事部等共同规定
保护劳动模范、先进人物身体健康
据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作出《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切实落实,并在年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全国总工会。
据了解,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都有若干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健康状况不好,生病的多,体质下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共同作出规定:
一、各级主要领导同志要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身心健康,保证他们不受打击、压制和讽刺;要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吸收符合党团员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入党入团;要注意从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选拔符合四化要求,又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对那些年轻、文化低、有培养前途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要给予学习、深造的机会。
二、凡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称号的职工,在今年内要普遍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今后每年一次,形成制度。
三、疗养院(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疗养、休养作为重要任务。
四、要严格控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加班加点。
五、要切实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兼职多、会议多和社会活动多的问题。
六、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同意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除照发工资外,奖金按所在单位职工得奖的平均数发给。
七、要逐步改善劳动模范的住房条件,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他们。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