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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统计工作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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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08
第5版()
专栏:

关于改革统计工作的几个问题
黄海
我国统计工作原来的基础太差,又走过曲折的道路。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逐步恢复并有新的发展。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高质量地完成,《中国统计年鉴》的公开出版,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但是,目前全国统计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统计工作的水平仍然未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在我国统计战线正在努力开创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怎样才能开创统计工作的新局面?回顾过去,解剖现在,展望未来,关键在于对我国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坚决而有秩序的、有领导有步骤的改革。没有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就不可能使统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改革统计工作应该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呢?
一、在统计体制方面
早在196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我国地大人多,经济情况复杂,为使数字准,情况明,便于党和国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计划管理工作,必须迅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切实改进统计工作”。这个《决定》曾对全国统计工作的发展显示出巨大的促进作用。其后,由于十年内乱,统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迄今,全国统计系统分散、软弱,未能更有效地执行日益繁重的统计任务。为了切实改变这种情况,必须重申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和最近的指示,在全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体制。各级国家统计机构应当独立设置。国家统计局应当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国家统计机构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所需人员编制应当由国家规定,所需统计事业费应当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统计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应当指出:社会主义经济越搞活,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指导越需要加强,统计的信息越要灵敏,统计监督越要加强。只有迅速建立起一个真正强有力的、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并从法律上保障这个系统在统计业务上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更有效地达到这个目的。
二、在统计制度方面
我国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国家真正必需的反映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经济效益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不完整;另一方面一些不必要的甚至是互相重复互相矛盾的统计给广大基层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造成沉重负担,妨碍国家真正必需的统计任务的完成。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计调查的计划管理。各级统计机构都应当制订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经过批准的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这三种调查必须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相互重复。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抵触。现行的农业统计制度,必须针对当前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进行彻底的改革。我们应当探索通过对农户的抽样调查更有效地反映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新途径;同时要使农村的统计调查更好地适应我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一国家管理体制的需要,满足各级人民政府了解当地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迫切需要。其他各项统计制度也必须针对本行业改革的新情况相应地进行改革。
其次,要实行统计方法的标准化。国家逐步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搜集和整理各种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时,采用统一的方法。这样,取得的统计资料才能保证其科学性、统一性,才能互相比较、互相配套、互相利用,才能克服目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常有的混乱现象。同时,要对统计资料实施统一管理的制度,防止失密和政出多门。
再次,实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协调一致。目前,我国尚未健全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方法,有许多不衔接、不一致的地方,三种核算资料难以配套使用。这对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经济效益的考核很不利。一般地说,统计核算应当建立在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基础上,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应当适应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的要求。为此,应当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其他主管部门,指派代表、专家组成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协调委员会,进行三种核算的协调统一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应报国务院批准,全国统一实施。
三、在调查方式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统计调查习惯于和局限于采用全面调查方式,很少利用非全面调查方式。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国家对指令性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定期的严格的检查、考核,统计机构有必要进行定期的全面调查。各种统计指标原则上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全面、抽样、重点、典型等多种调查方式,来调查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特别是面对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如果都用全面调查,则不仅费人、费财、费时、费力,而且调查误差也比较大。因此,积极推广抽样调查技术势在必行。在农村中,推广抽样调查技术,应当实现科学性同群众性结合,在坚持随机原则的前提下,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发展,以便为当地群众所接受,并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需要。在城市中,面对大量分散的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亦应如此。应当做到花费最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取得最佳的调查效果。
四、在统计计算和传输技术方面
目前,统计数字大都采用手工逐级汇总上报,耗费了大量统计干部的精力,妨碍他们进行深入实际的调查和开展统计分析工作,限制了大量统计资料加工的深度和广度。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全国大陆除西藏以外,各省、市、自治区已建立电子计算站,并培养锻炼了一千多人的电子计算技术和管理队伍。因此,有必要和可能首先从国家统计调查着手,利用省一级的计算站,逐步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直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的整理、传递、储存、分析、预测工作。在统计系统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国家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起来。国家统计局和省、市、区统计局应当拥有专门为统计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及其管理队伍。这样,才能更大量更有效地适应各个方面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五、在统计立法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统计工作没有走上法治的轨道。在统计工作上,有关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领导人员与统计人员之间的责任制,都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违反统计制度,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可以不受法律上的制约;领导人员可以随便篡改统计数字,打击坚持统计制度的人员,而不受法律上的制裁。这样,统计的真实性就难以保证,统计对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应该制定必要的法律,做到在统计工作上,被调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有依照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向调查者(国家机关)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和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的义务,也有依照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统计资料的权利。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领导人必须对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定、认真执行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并有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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