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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紧急通知》检查涨价和摊派歪风 吉林省撤销三个不符合物价规定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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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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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照《紧急通知》检查涨价和摊派歪风
吉林省撤销三个不符合物价规定文件
新华社长春7月8日电 (记者陈广俊)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昨天发出通知,宣布撤销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的三个不符合国家物价规定的文件。
这三个文件是:1982年2月发出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收红砖附加费作为发展砖瓦生产专用基金的通知》;1983年3月30日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和吉林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增调小水泥补助费的通知》;1983年6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发出的通知。
这些通知中有些规定同国务院、中纪委最近发出的《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相抵触。如规定“在红砖现行价格以外,每销售一块砖,另外收一分钱附加费”;规定“从省内石岭和辽源市两个小水泥厂上调水泥,在省定价格外,每袋由用户补助25元”;“省内调出的社队煤炭,每吨煤补贴3至5元,一律由用户负担”等等。吉林省人民政府和省纪委认为这些规定都属于乱涨价性质,因而决定立即予以撤销。
在昨天下午召开的吉林省各地、市、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电话会议上,副省长霍明光强调指出,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对照国务院、中纪委《紧急通知》进行检查,不符合《紧急通知》规定的文件和办法都要立即撤销。同时对乱涨价、乱摊派的歪风,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认真处理。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要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予以法律制裁。对隐瞒不报和拒绝上缴非法收入的,在强行扣缴非法收入的同时,还必须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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