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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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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2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养子女有没有财产继承权?编辑同志:
我从小过继给我现在的父亲,和他一起生活四十余年。今年春天。父亲因病死亡,留下一些财产。但我妹妹从外地赶来,说我不是她家人,只有她亲生女儿才有权继承这些财产。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读 者 张容张容同志:
收养,是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领养的人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监护人、医院、民政部门为送养人。
根据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相同。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分配财产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到侵犯,任何损害、剥夺养子女继承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另一方面,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
根据以上原则,一旦发生养子女继承纠纷时,首先要确定收养人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一般分为:(一)经过公证的收养关系。(二)未经公证而形成的事实的收养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大量的:例如,按照民间习惯,有的子女从小过继给他人,与过继父母一起生活,互相扶养。这种过继子女其实就是养子女,他们对过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如按来信所说,你和你的过继父亲一起生活四十余年,互尽扶养义务。这种关系实际就是收养。你作为养子,完全有权和你的妹妹共同继承你父亲的遗产。有的人从传宗接代的思想出发,搞所谓“一子两不绝”,名义上将子女过继他人,实则仍和自己共同生活,仅同继父母保持名义上的关系。对这种名义上的过继关系,是不能承认为收养关系的。至于有的人以子女为死者打幡摔罐、死后立嗣或者埋葬时出了些力等为理由争夺或霸占死者遗产,这种过继行为在法律上完全无效。
民间还有“拜义父”、“认干娘”、“续闺女”的情况。干亲的双方一般不在一起生活,也不互相扶养,因此一般不承认双方间有权利义务关系。但对有的“义子”、“干闺女”扶养过对方的,可以在死者遗产中适当赠给一些,但不是作为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个别情况下,认干亲的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义子”、“干女儿”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
在确认收养关系时,还应注意收养与寄养的区别。寄养只是收养人单方面地扶养被寄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寄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也未取消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至于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在长期生活中,互尽扶养、赡养义务,双方间的关系已由原来的寄养演变成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按收养关系对待。
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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