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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拐卖妇女的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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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5
第4版()
专栏:

严惩拐卖妇女的罪犯
本报评论员
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指示后,各地都很重视这个问题,着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严重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拐卖妇女是剥削制度的产物,是把妇女当作商品贩卖的野蛮行为,在旧社会比较普遍,使无数良家女子落入火坑。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坚决取缔并严厉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拐卖妇女的活动近于绝迹。这是中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得解放的一个标志。
在十年内乱中,由于法纪松弛,拐卖妇女的活动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近几年来,公安司法部门惩治了一批诱骗拐卖和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严重罪犯(即人贩子),但这类犯罪活动并未得到有力的制止,有的地方还很猖獗。这些毒如蛇蝎的人贩子,把妇女拐骗出来后,不但高价转卖,而且常常肆意凌辱,使受害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使一些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不仅有悖于人伦道德,而且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社会风气,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绝对不能允许的。
因此,对于拐卖妇女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切不可姑息手软。要纠正对这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量刑太轻、打击不力的现象。由于人贩子的犯罪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们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没收非法所得的钱财。凡罪犯在拐卖妇女过程中,犯有强奸、轮奸等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惩处。本报今天发表的川、鲁、豫、甘四省有关法院对“11·25”拐卖妇女案的处理,对有的罪犯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就很得人心。凡党员、干部参与拐卖妇女活动的,更要按照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正常通婚,要与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严格区分开来。
人贩子在进行拐骗、劫持、窝藏、转卖妇女(其中也有儿童)的罪恶活动中,必然涉及一些群众。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人贩子的活动,使他们无机可乘,要大力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法律、法令,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懂得在这方面应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搞清正确与错误、错误与犯罪的界限,提高识别、抵制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一旦发现人贩子,应当及时报告,坚决斗争。要深入调查目前在保护妇女、儿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方面(诸如恋爱婚姻、家庭关系、计划生育、劳动、学习和民主权利等)存在哪些实际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分析,一项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帮助一些农村女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幸福观,提高她们的思想觉悟,防止上当受骗。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的严重犯罪活动,消灭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社会风气、实现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公安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群众团体特别是妇联要替妇女讲话。只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坚决打击和制止这类严重犯罪活动就能很快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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