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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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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
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是直接对抗司法机关,使大批罪犯逃脱法网,严重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犯罪。我国刑法把这两种犯罪合写在一个条文里,并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聚众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劫夺或放跑在押罪犯的行为。组织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或者秘密逃跑的行为。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监狱,也可能发生在劳改农场、劳改工厂、看守所或者押解罪犯的途中。聚众劫狱和组织越狱不同之处,主要是实施犯罪的人不同,前者是狱外的人,后者是在押的罪犯。
聚众劫狱罪和组织越狱罪有时是分别发生的,有时则可能同时发生,即里应外合。如某甲纠集多人策动劫狱,事前与在押的某乙勾连,由某乙在狱内组织罪犯策应,这样,某甲等人犯的是聚众劫狱罪,某乙等人犯的是组织越狱罪。
这两种罪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都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经过秘密策划,有组织、有领导,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使在押罪犯脱离监管,逃避刑罚。
组织越狱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被逮捕、关押的人犯脱逃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前者是反革命罪;后者是普通刑事犯罪。从表面上看来,这两种犯罪都会造成使在押罪犯脱离监管、逃避刑罚的后果,但脱逃罪的目的是为了脱离关押,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监管机关的管理秩序,而组织越狱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其犯罪行为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分子,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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