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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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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7-16
第4版()
专栏:

“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国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和特种教育学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包括民办教师)均可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担任班主任五年以上,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小学的《学生守则》,并能起表率作用,有较高威信。
(2)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作风培养,所带班级的班风良好,在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一直居所在区、县的先进行列。
(3)善于组织学生学习,并积极配合各科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所带班级的学习成绩居所在区、县的上游水平;或带领后进班级取得显著进步。
(4)经常对学生进行体育卫生教育,所带班级的学生有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班内没有体育卫生的死角。注意掌握和研究本班学生的体质和健康状况,并能主动与校医、体育教师、学生家长联系,科学地组织体育锻炼,搞好疾病防治,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班学生的各项身体指标超过全校平均值。
(5)所带班的体育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并能组织、指导学生从事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和校外体育活动,确保本班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学生的体育课成绩和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率居本地区先进行列。
三、评选办法:
(1)以县(区)为单位,原则上每个县(区)评选一名。全国直辖市的区另增名额,各省、市、自治区的名额另行通知。全国总数在3,000名以内。
(2)各县(区)由教育、卫生局(科)和体委联合组成评选小组,共同领导评选工作,收集推荐信,组织推荐座谈会,评定本县(区)参加全国评选的教师名单。评选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发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参加评选活动。推荐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姓名、所在学校、任职班级、主要事迹、曾经获得过的荣誉称号,以及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确定本县(区)人选时,不应由行政领导机关简单指定,而要根据群众推荐情况和被推荐教师的事迹,认真评议,以便把受到公认的优秀班主任推举出来。
(3)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厅(局)、体委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体育报、中国青年报、健康报、文汇报、中国教育报的记者站(记者或兼职记者)组成评选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评选事宜。最后由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小组根据各县(区)推荐的名单和事迹材料,提出“优秀班主任”名单,提交七报联合评选委员会评定。
四、评选时间:
从7月16日开始,至11月底截止。各省、市、自治区在12月15日前,将名单送七报联合评选办公室(设在北京体育报社群众体育部)。
1984年2月20日左右,在北京举行发奖大会,各省、市、自治区选派4人(“优秀班主任”代表3人,教育厅、局领队1人)来京领奖。
五、奖励内容:
凡入选者,授予“优秀班主任”金质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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